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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教制度的发展历史及其现实困境的政治思考

  劳动教养制度在国务院、最高法院、公安部、司法部等部门下发的办法、决定、规定、通知等的依据下,但却进行着超过刑法规定的限制公民自由的处罚方式。尽管在劳教制度的定性问题上人们有很大的争论,这里我们不想过分拘泥于对其性质的争论,只是通过对劳教发展过程的梳理对这一制度发展进程中所蕴涵的富有中国特色的本土资源包括正面、负面因素有一个更清晰的认识。
  为甚么劳教制度能够在长时间内「明目张胆」的在各种置疑和冲突中岿然不动呢?人们对其不足的分析不可谓不透彻,对劳教制度的改革的方法和方向其实并没有根本的分歧,关键问题是法律在与权力的较量中,其渗入高层关注的社会力量、特定群体和特殊事件等方面没有形成特定的情境。劳动教养制度的存在,其实是对现代宪政制度提出了一种挑战。宪法确立的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任意剥夺的条款,对公共权力机构剥夺人身自由所作的实体上的限制在劳动教养制度中都遭到了破坏。但比劳教制度更显而易见的问题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的被闲置更能引发人们的思考,即使有孙志刚这样的特定事件和有被称为「宪法诉讼」第一案的齐玉苓案,也并没有达到人们想要的目标,违宪审查程序并没有被启动,判决书中引用宪法条文也没有成为判例。所以,从这个问题上,再来理解劳教制度的问题,既然我们没有违宪审查的程序,宪法也没有司法化,那么劳教制度违反了宪法规定,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同其它法律有冲突,又能怎样呢?
  劳教制度的发展过程从其最初的安置就业的目的到强制教育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方法再到九十年代的行政处罚的定性,政治的内涵不断减弱,法律性和规范性逐渐增强,但并没有完全纳入到法治的轨道。在这个过程中,曾经起主导作用的是政治斗争的需要、国家稳定、社会形势变化的需要,斗争的内容从国内秩序发展到国际人权斗争。这是因为作为执政党领导人民制定了宪法,但又习惯以革命党姿态主宰国家与社会政治生活,将宪法与法律束之高阁,「自建自毁,导致说有却无、说无却有的法律虚无状态。」2「任何革命都不可能增进对法律的尊重」3 ,而且「革命可以对任何人实施任何东西」4,从这个意义上讲,革命与法治是对立的。劳动教养制度作为阶级斗争与政治运动的「革命」产物,在与宪法与法律冲突的情况下仍可以大行其道,就是再自然不过的事了。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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