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劳教制度的发展历史及其现实困境的政治思考
戴韶华
【全文】
如果从劳教制度创立的政策依据──1955年8月25日党中央发出的<关于彻底肃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指示>算起,该项制度在中国已经有50多年的时间了,基本伴随着整个国家的历史发展进程。在这个过程中,劳教制度随着国家的政治形势在发生着变化──不断完善的变化,并表现出极强的政策性和随意性。这项土生土长的制度非常具有中国本土性,其创立和发展过程展现了中国人的创造性和特有的政法观念。「劳动教养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的一大创举,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1然而在依法治国的战略推进中,劳教制度的历史局限性及其造成的弊端非常明显,在国际国内经常成为人们诟病的话题。尽管其在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方面也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但至今为止没有一部法律作为其存在的支撑和显而易见的违反法律程序的事实,使得这项制度经常有「存、废、改」的争论,不得不面对几乎走到尽头的困境。根据最近的新闻报导,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把劳教立法列入立法规划,名称为《违法行为矫治法》,这一消息意味着这项制度最终将走向合法化。
一、超越法律的惩罚措施
劳教制度经过50多年的发展却成为几种相关法律冲突的焦点,包括与《
立法法》、《
行政处罚法》、《
刑法》等,直至国家的根本大法《
宪法》。在我国法制体系不断完善,党和国家提出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今天,劳教却几乎成为法治进程中的一个难以攻克的堡垒。我们反思劳教制度发展的过程,50多年的时间为甚么会走到这样一个地步,尽管在不断完善。考虑到我国建国后前三十年的特殊情况,即使从改革开放算起也有二十多年的时间了,为甚么劳教制度还处于这样一个尴尬的处境?造成今天这种情况的原因到底是甚么样的阻力,是不是反映了在高调法治建设的外表下,中国真正核心的东西并没有发生根本的变化,是否反映了中国人的思维惯性中的根深蒂固的本土性的传统的作用──这是法治化进程中最难改变的。但究竟是现代法治产生的西方背景与中国传统文化的根本区别的原因,还是革命的历史进程所造就的观念、政治制度与法治的本义之间的磨合过程,亦或两者兼而有之。不管怎样,在国际国内的批评声中,劳教制度还在有条不紊的运作着,在运作的过程中,有几个转折性的带有进步意义的变化。
1957 年
国务院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劳动教养,是对于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措施,也是对他们安置就业的一种方法,也就是说,劳动教养不仅是一种强制性教育改造的措施,还是避免失业的措施。1982年国务院转发的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规定,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也就是说,劳动教养不仅是一种强制性的教育改造措施,而且还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从而使劳动教养与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相区别。1991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中国人权状况白皮书》中指出:劳动教养不是刑事处罚而是行政处罚,这一定性在1995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和劳教工作的通知>中得到确认,通知规定:劳动教养所是国家治安行政处罚的执行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