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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责任保险人的和解义务

  (一)违约责任
  责任保险人违反和解义务,应当承担以下民事责任:首先,应当向被保险人承担因责任保险人违反和解义务而超过保险金额的赔偿责任。但责任保险人因违反和解义务而对被保险人承担超额赔偿责任,并不具有绝对意义。事实上,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数额多少,在理论上说并不取决于保险人切实履行其和解义务,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有无赔偿责任及赔偿责任大小,取决于被保险人致人损害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价值判断。保险人之所以应当承担和解义务,其基础在于当事人交易的善意和公平原则,契约之当事人应当依照诚实信用的方法履行其义务,保险人在保险金额之限度内,为被保险人的利益有努力促成和解之义务,否则,保险人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责任。由此可见,如果责任保险人尽到善良家父责任,就不需要承担超过保险金额部分赔偿责任。其次,应当向被保险人承担保险金额、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在没有违反和解义务场合下,诉讼费和律师费在保险金额以内,给予赔付,但保险人违反和解义务,保险人的赔付数额不受保险金额的限制。
  (二)侵权责任
  依侵权责任追诉,责任保险人除了以上的民事责任,还应就违反和解义务造成被保险人精神损害来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投责任险,无非以保费换取安全与心境之安宁,如果由于保险人拒绝和解而导致被保险人经济情况突变,使得被保险人的精神备受煎熬,甚至萌生自杀念头。依据一般侵权法的原则,由于加害人过失或故意造成被害人损害,不论是否预见,均得请求赔偿,所以被保险人可以请求保险人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注释】 裴士俊,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法律系讲师;王惠之,浙江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文森:《保险法之判例》(下册),五南图书出版公司,第923页。

德]康德:《实践理性批判》,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60版,第88~89页。

美]哈德罗·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125页。

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90页。

Malcolm A.Clarke:《保险合同法》,何美欢、吴志攀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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