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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科瓦茨所著《伦奎斯特法院未公布的判决意见》一书,共计492页,导言之外,外加10章。作者的写作风格属于消极实证的那种,该10章主要体现为有关伦奎斯特时期的10个经典判例的判决形成过程的草稿和交流文件的组织,前后附加篇幅不长的作者分析。大约为事实自明的意味。所以这种书籍的主要价值在于材料选取,而作者本身的论说往往并不重要。具体来说是以下10个判例:(1)MISSOURI V。BLAIR(1987):TRAFFIC ARRESTS AND HOMICIDE EVIDENCE;(2)HODEL V。IRVING(1987):REGULATION, TAKINGS, AND JUST COMPENSATION; (3)CALIFORNIA V。ROONEY(1987):GARBAGE IN, EVIDENCE OUT?; (4)TOMPKINS V。TEXAS(1989):RACE AND PEREMPTORY CHALLENGES; (5)PATTERSON V。MCLEAN CREDIT UNION(1989):CIVIL RIGHTS IN THE REHNQUIST COURT; (6)WEBSTER V。REPRODUCTIVE HEALTH SERVICES(1989):ROE AND THE SWINGING PENDULUM; (7)HODGSON V。MINNESOTA(1990):ROE REAFFIRMED; (8)GENERAL MOTORS CORPORATION V。UNITED STATES(1990):ADMINISTRATIVE DEADLINES-MANDATORY OR DIRECTORY; (9)UNITED STATES V。FRANCE(1991):MAGISTRATES'' POWERS AND DELAYED DECISIONS; (10)FORD MOTOR CREDIT CO。V。DEPARTMENT OF REVENUE(1991):A TAX CASE SWITCH。这些判例在美国当今法律历史上具有相当的地位,在许多领域改变了美国法律发展,尤其是
宪法发展的方向,成为当今许多美国人确信无疑的法律教义。斯科瓦茨通过其组织和分析显现,这些经典判例的最终判决的形成过程十分微妙,有许多偶然的因素在过程中发生了作用,使得判决起草发生重大变化,有的甚至推翻大法官决议已经形成的结果。
以MISSOURI V.BLAIR(1987):TRAFFIC ARRESTS AND HOMICIDE EVIDENCE一案为例。该案涉及到的问题是:警察在一个谋杀案中使用的证据,不是取自于直接基于谋杀嫌疑的逮捕,因为对嫌疑人缺乏明显的以谋杀嫌疑逮捕的理由,而是通过对嫌疑人进行另外一个基于交通违规的逮捕而获得,这种情况下是否存在对于嫌疑人
宪法修正案第
4条权利的侵犯。具体是:堪萨斯城发生了一起谋杀案,仅有一个留在被害人货车上的手印线索。一个线人暗示了被告人,但是警察缺少足够明确的依据以谋杀嫌疑的名义逮捕,这时发现被告人另外存在一项城市交通法规违反,被告人没有按时交纳违章停车的15元罚款。由城市法庭发出拘留票,警察出面逮捕了被告人,并告知她是基于城市法庭的拘留令。然后,嫌疑人被带到警察局,取下了她的指纹和手印。经过对比,发现与现场相符,于是立即以谋杀名义逮捕。经过审讯,被告人承认了谋杀。但是密苏里法院发出阻止令,要求停止这种做法,其理由是警察的这种手印取证和供述,都来自于一种指东达西的逮捕,实际上是一种非法的为谋杀而采取逮捕。密苏里地方检察官挑战密苏里法院这一阻止令,诉至最高法院。时在贝格大法官时期,1986年1月13日,最高法院发出了调卷令。不久伦奎斯特执掌最高法院。大法官们在审理完之后,召开了大法官会议。会议表决为微弱多数(5:4)同意,支持检察官的主张,认定为此种逮捕不违反[宪]法。首席大法官把写法院判决的工作安排给了大法官怀特(WHITE)。怀特在1987年1月9日起草了按照多数决意志的判决草案,在该草案中,怀特立足的核心论证是:“在一个有效的拘留性逮捕的情况下,警察为调查其他案件取下嫌疑人的指纹和手印或者收集其他证据,联邦
宪法对此做法(为此目的使用这种证据)并不禁止,即使可以证明介入的拘留逮捕实际上只是为了调查另外的案件亦如此。第4修正案并非要求在此情形探究警察的动机。”所以,怀特总结说,在本案而言,只要交通违反的拘留合理,取其指纹和手印的行为是合法的,符合标准的程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