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对最高法院的内在工作细节的探究,一开始就成为一个十分有争议的话题。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是国家的一个公共机构,既然其他机构比如说行政机构/议会都采取了完全透明的运作方式,那么最高最高法院是否也应如此呢?按理说似乎不应该有什么神秘之处,但是问题不是这么简单。最高法院的各任大法官们在其工作范围,习以为常,确乎保留了一个相当隐蔽的空间。一种流行的见解认为,这种保留隐蔽的工作方式,是由司法工作/司法权运转的特点所决定的,具有其独特的合理性。司法工作既不同于议会工作,也不同于行政工作。斯科瓦茨等人的著述出现之后,学术界和司法界出现了一些反弹,一些人争辩说,这种研究未顾及法院工作的特殊性质,这种披露法院内部工作细节的做法对于大法官们的工作,对于法院功能的运行是一种妨害。当法官们顾及到其内在工作细节会被公展时,在会议争论和观点交流中难免不会走样,难道最高法院大法官会议要退至这样一种姿态,像议会辩论那样吗?或者像普通行政机构那样,完全至于阳光之下?不过,包括本书作者在内的许多人士,还是坚持认为,对于法院的揭秘研究是符合公众资讯利益的要求的,法院毕竟是国家的一个公共机构,而大法官会议这些工作环节对于法院这个机构来说又是那样关键,公众完全有理由知情,最高法院在这些环节也应该受到监督。ERWIN N。GRISWOLD就此揭秘式研究的“双刃剑”特点说了一句经典的话:“阳光既致癌又防腐。”
这类著述写起来是比较艰难的,因为上述最高法院的传统,很多工作细节藏于大法官之手,难以挖掘。幸好,自1886年开始,议会就允许大法官们使用法律文秘,到BURGER法院时期,一般大法官可以使用3-4人,首席大法官可以使用到5人。这些法律职员担任了文秘工作,法律文案的辅助工作,包括在指示下拟写判决草稿/传递意见的工作。这样,最高法院的密不透风就不那么绝对了。此外,一些退休的大法官往往也乐于献出一些文稿,或者撰写回忆录,这些也成为宝贵的资料。1990年,美国历史上最伟大的大法官之列布里兰(WILLIAM J。BRENNAN,1906-1997) 进行了一次重要的文献公赠,他把自己据有的判决草稿/与其他法官的意见交流通信和便条等资料,呈放在图书馆的手稿陈列室,供有兴趣的研究者接触。布里兰服务于最高法院的时间很长,从1956年开始由EISENHOWER总统提名而被任命,到1990年因为健康原因退休,历经三代,可谓资深望重,因此其手稿对于探究1990年之前的几十年的最高法院的内部工作方式有极高的价值。布里兰的献稿行为,当然也受到同僚尤其是时任首席大法官的伦奎斯特的埋怨,但是布里兰辩解说:”我允许研究者接近我收集的手稿的决定不是轻率的,我最终认为让学者们检讨最高法院的工作,符合公众的利益。”斯科瓦茨得以写成本书,正是受益于这些手稿的展示。可见,要有好书,还要有好的文献,尤其有好的文献的捐献者。多少历史问题的研究/多少公共问题的研究,可能因为所谓的机密问题,那些档案文献被层层锁牢,以至于无法开展。历史就这样被尘封了,这是一件多么令人遗憾的事情。本书作者是幸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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