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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鼻孔出气”的司法体制之争——美国首席大法官罗伯茨西北大学讲演述评

  罗伯茨之所以对于“意见一致”很敏感,大概是因为近些年最高法院存在严重分歧,许多案件是在5:4的情况下决断的。[10]那么,罗伯茨为什么提“意见一致”的最高法院体制呢?一种直接的反应认为,一定是旨在强化司法权威——最高法院对外“一个鼻孔出气”,应该有助于树立司法威信吧?罗伯茨确实说了,“意见一致”的好处是法院将会“大为受益”,法院一体化运行可以进行权威裁判并赢得民众的信心。[11]要是这样的话,罗伯茨应该是美国司法权威的维护者,而且依此联想,我们似乎有理由认为,中国法院的“民主集中制”判决模式,不也是“一个鼻孔出气”因此也有助于建立中国司法权威么(要知道,在中国司法权威历史的缺失始终是中国法治建设之一难点呢!)?啊啊,没有这么简单。从“一个鼻孔出气”的司法模式,并不当然就可以推出强化司法权威的结论来,二者并无必然因果联系。维护司法权威只是罗伯茨意图的一个侧面,也是逻辑上抑或实效上需要再予求证的侧面。
  清罗伯茨的另一重意图也是更为主要的意图,应该回到他一以贯之的法理学立场上去。人们说罗伯茨是一个保守派,不是仅仅指他对于堕胎、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这些敏感问题的态度,还有更重要的是他对于司法的态度,在长期的严谨的职业实践中,他自身培养了一种实用的但较为严格的法律实证主义素养(a pragmatic and professional legal thinker)。所以,毫不奇怪,在他的首席大法官宣誓就职典礼上,布什总统会说:“当罗伯茨大法官准备领导政府的司法部门时,全体美国人民都有信心认为美国第十七任首席大法官能够谨慎地运用司法权力,坚定地捍卫司法独立。最重要的是,他能够成为宪法的忠诚守护人。”在此,关键词不在于“司法独立”,因为司法独立是所有担任了美国大法官的法律人的当然而然的功课!关键词在于“谨慎”或“谨慎地运用司法权力”、“忠诚”。非常了解他的美西北大学法学教授Steven G. Calabresi教授早前就坦言,罗伯茨比其前任伦奎斯特更加遵循美国宪法和各种法律条款,注重判案时的书面依据。也就是说,罗伯茨提出“意见一致”,实际的意义不在于“强化司法的权威”,而在于“强化司法对于法律的忠诚”,因为,最高法院的使命,不过是“saying what the law is”。
  茨对于他的“意见一致”,开出的主要药方并非“为权威而权威”,更不是要通过强行掐掉那些“异议”、“并存意见”来达成权威[12]。就他的方法而言,是双管齐下:其一,法官们之间的分歧在内部保留,对外不予以表现。[13]必要时,应通过努力减少分歧、或者求取共同点。其二,这才是至关重要的,法官们应通过自觉退回到法律内裁判,而不是相反积极置身超越实证法的争论尤其是政治、道德的议题争论,可以大为减少分歧。因此他特别呼吁,法院在决断案件时应该自觉限缩其范围,退回到法律原则或者法律规则这一基础上来。“有限决案”是他提出的关键词。(Roberts maintains that the Supreme Court should decide cases “narrowly.” That is, the Court should decide each case on the basis of a principle or rule of law that decides no more than is necessary to resolve the particular dispute before it.)我们可以相信,在他的意识中,最高法院历史上有很多留有分歧的案件,都是因为法院涉足过广导致的,从而成为意识形态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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