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选举制度对于公民的作用。包括,第一,提升公民的素养。选举是一种加总的行为,需要合作的精神。民主选举包含了这样一种反思的信念,即所有的人们,无论他们生活的背景多样的不同,如果他们被赋予适当的条件,他们一样有能力去从事合作,作出睿智的判断,相互协商和参与集体活动。参加选举有助于增强公民对于国家和社会的归属感、责任感,有助于提升人民的人格的价值和力量,激发人民对公共事务的关心,培养积极向上的人生态度,他们将变得勇于掌握自己的命运,去改善他们的社会环境,创造更美好的明天。第二,提高选民的宪政意识和政治行为能力。选举不仅仅只是单纯地对候选人进行简单地挑选,实际上这种选择一方面表达了选民对国家权力行使者必备什么样的素质、条件的大致吁求,另一方面也表达了国家管理和社会治理应该贯彻什么样的政策方针的基本意见。选民通过参与选举活动,不仅会对自己的地位、作用产生明确的认识,而且还能提高他们分析和判断政治现象、政治问题的能力,增强优化民主宪政意识。第三,建设和谐社会的公民文化。宪政国家建基于成熟的公民社会。而公民社会的建设主体不是政治家,也不是学者,而是具有民主宪政意识、人权法治观念和责任理性思维的公民,而我们社会目前恰恰缺乏健全的公民主体意识和公民文化。选举制度及其实践有助于建设政治决之于民意、官员选之于人民、人民是国家主人的公民文化。这样的公民文化才能奠定宪政国家的主体之本和力量之源。
【注释】 张千帆教授曾深刻论述过理性选择问题,其论述有助于理解这个问题。他认为,根据理性选择理论,每个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可靠代表和守护人。的确,不一定每个人都能清楚地知道自己并表达自己的利益,但大多数人对自己的利益和需要比别人更为清楚。对此的否认一直是专制的借口,但即使专制能在人类认知能力的局限性上找到一点为自己辩护的理由——即使存在比人民或其代表更明智的人选,这样的人未必能在非民主的程序中程序中成为统治者,且即使他成为统治者并知道公共利益的需要,在缺乏外界压力的制度中,他也未必情愿采取最能促进公共利益的法律和政策。退一万步说,即使能找到这样的“明君”,确实愿意采取最符合公共利益的政策,他也未必有能力识别真正的公共利益,并可能犯“常识性错误”。俗话说,三个臭皮匠比得上一个诸葛亮。这个现象也可用孔多塞的“陪审团定理”来描述:如果人的认知错误是随机发生的,那么不同人的错误可以相互抵消,最后“大浪淘沙”,把真理的金子筛选出来,且人数越多,其集体发生错误的可能性越小(尽管不可能降到零)。参见张千帆:《宪法学导论:原理与运用》,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84—385页。 杰弗逊说过:“人们可以减轻买卖选票的危险的方法,正是大大增加投票的人数,以至于无法进行任何收买;如果把选举权普及到那些决心反对使用行贿手段的人,那么就会更有效地制止行贿。”托克维尔:《论美国式的民主》(上),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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