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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选举制度与宪政建设的学理关系

  三、选举制度蕴涵的宪政价值
  第一,选举蕴涵了民主、自由和权力制约的宪政价值。美国政治学家乔•萨托利曾经说过:“我们在什么时候发现“统治的人民”,发现进行统治或担当着统治角色的“人民”呢?答案是:在选举的时候。这并非贬损之辞,因为民主过程正是集中体现在选举和选举行为之中。”[13]英国宪法学家W•Ivor•詹宁斯也认为“民主取决于这样的事实,即政治权力最终依赖于自由选举,在通过自由选举产生政治权力的国家中,对政府的批评不仅允许,而且是积极的优点,基于对立纲领和利益的政党不仅被容忍,而且鼓励其存在。”[14]所以毫无疑问,选举构成民主政治的重要前提和题中应有之义。自由的含义也是众说纷纭,当然能够对自由作出“自由”而不雷同的理解本来就是“自由”的体现。无论你如何解读自由,你能自主地选择应是自由含义的核心。如果把民主视为参与的话,自由的参与则是民主的本意,所以,在这个意义上,民主也是一种自由。而且,选举本身还具有使民主和自由得以实证化、具体化的功效。奥斯特罗姆说过:任何社会都会有各式各样的利益和人,而且人都是理性的。每个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好判断者和维护者。当我们说一个国家是民主的、自由的,则这种判断一定必须立足于个体的体验,来源于构成集体的各个人的个别感受。选举就是你能否产生这样的感受的最好的体验。此外,选举本身也是制约权力的良方。选票的分量使得选民的意志对于政府及其官员构成根本性的制约,政府和官员的行事不得不顾及选民的预期反映。
  第二,选举蕴涵着宪政的参与价值。参与是宪政的一项基本原则,“参与原则要求所有的公民都应有平等的权利来参与制定公民将要服从的法律的立宪过程和决定其结果。”[15] “既然宪法是社会结构的基础,并且是用来调整和控制其他制度的最高层次的规范体系,那么每个人便都有同样的途径进入宪法所建立的政治程序中。当参与原则被满足时,所有人就都具有平等公民的相同地位。”[16]美国学者科恩认为,民主是通过普遍参与进行管理,代议制则有助于实现这一参与,它是民主的一种手段,但并不等于民主这个目的。把两者等同起来就会混淆民主的实质和实现民主的手段。[17]为了保证代议制的民主实质和功能的实现,就必须通过公民的广泛政治参与,而无论现代公民政治参与的内容如何更新深化,形式如何丰富多彩,选举仍然是最有效和最重要的参与形式。所以马克思说:“选举是市民社会对政治国家的直接的、不是单纯想象的而是实际存在的关系。因此,显而易见,选举构成了真正市民社会的最重要的政治利益。”[18]
  第三,选举制度蕴涵着权威、秩序和创新的宪政价值。当代宪政民主只有在人民大众的支持下才能得以维持并发展壮大,而选举制度能更顺畅地吸取和转换人民大众对宪政民主的支持及他们的智慧,以巩固自身的权威,不断放大自身的权威,并始终具有创新精神。在当代国家,民众对宪政民主的支持表现为各种形式,以各种形式参与的公共事务的管理、遵守国家法律和服从国家管理等都是支持的形式,但通过选举所蕴涵的民众支持最具实质性和权威性,因为选举意味着民众不意图通过其他方式如暴力的方式来变更现行宪法秩序。选举通过以和平方式确定当权人并使其具有决策的合法性与权威性,得以解决任何政治体系所面对的一些关键问题。宪政民主的创新之源来自于人民大众的创造性和主动性,选举能够为制度创新提供新的可能选择。“选举制度是将个人意愿汇集成整体意愿的一种程序,是民主国家反映民意的主要机制。”[19]通过选举所表达的他们对公共治理的创新智慧也是最可靠的,通过选举所表达的纠错意愿是最真实的和最有效的。没有一个制度是完美的,对一个健康社会的检验是:它能否而且确实能纠正自身;它是否愿意发现和揭露缺点,而不是掩盖它们;一旦发现了它们,它是否愿意承认错误并且具有理性渠道去革除它们。选举是一种加总的行为,它具有这样的效能,而且是不可替代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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