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成本无可避免,但可以控制和尽量减少。宪政建设有助于实现这个目标。宪政实质上就是
宪法对国家权力保持有效的控制。宪政建设将使少数国家权力的掌握者时常处于
宪法这一“达摩克斯剑”的威慑之下。
第四,选举制度与宪政内在关系的逻辑性、必然性还体现在选举制度的价值功能也需要宪政来维系和保障。
如果以国家权力为视角的话,国家权力属于人民是人民主权原则的要求,代议政治的必要性需要选举制度承担人民对国家权力的委托程序,即多数人对掌握国家权力的少数人的授权委托。由于掌握在少数人手中的国家权力的权能发挥又需要自主性,而自主性的任意妄为又可能背离和损毁原则性,这种国家权力所有权与国家权力行使权之间存在的紧张关系必须得到合理的缓解和控制,而只有
宪法才能担当此任,因为
宪法规定了国家权力自主性的限度和程序,“
宪法秩序塑造了政体范围内变化的速度和方向。”[9]选举完成了授权,授权虽然也包含着制约权力的意味,但授权在一定的期限内(如代表或官员的任职期限)只具有制约权力的一次性功效,而不具有长期和日常化的制约功效,这需要动态的宪政来担当。而依据宪法制约权力是宪政最核心的特点,“真正的宪政,其最古老、最坚固、最持久的本质,仍然跟最初一样,是法律对政府的限制。“
宪法限制”,即使不是宪政最重要的部分,也毫无疑问是其最古老的原则。”[10]美国华盛顿大学政治学教授丹尼尔•S•勒夫也指出:“宪政的产生总是基于这样的理由,即确定国家权力的边界并限制国家的管理者。宪政,是一个比法治或法治国更抽象的概念,其含义与有限国家相当。在有限国家中,正式的政治权力受到公开的法律控制,而对这些法律的认可,又把政治权力转化为法律界定的合法权威。”[11]
如果以公民权利为视角的话,选举制度可以被理解为“为保障公民的选举权进而实现人民主权而设计的权利保障制度。”[12]但选举权(含被选举权)性质上又不单纯属于个人权利,而是具有个人(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纽带性质。宪政的根本意义在于以
宪法这一最高法界定、限制国家权力并确认、维护公民权利,通过
宪法来处理权利与权力、权力与权力之间的纠纷。宪政制约国家权力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公民权利。从这个意义来看,选举权要获得有力的保障,选举制度要得以顺利实施,必须依赖宪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