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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选举制度与宪政建设的学理关系

  历史地看,作为政治制度的选举制度和宪政制度都是从西方开始发轫的。在近现代,这两者的发展轨迹呈现交织、互动甚至并轨的特点。众所周知,近代意义的选举制度是从资产阶级的选举制度开始生成与发展的,这个过程正是西方宪政制度的确立和发展的过程。历史与现实表明,不论何种类型的宪政模式,选举制度总是它的重要组成部分。几乎所有宪政变革的国家都经历着向民主的选举制度迈进的过程。即使在中国,这种特点也十分明显,尽管宪政、选举都不是中国的本土产物,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两者进入中国的时机却是同时的,在清朝末年资产阶级民权学说、议会政治、立宪主义思潮陆续传播到中国后,1906年清朝政府实施预备立宪,与此相配套,“在清末出现了具有现代意义的与民主宪政有联系的选举制度”。[4]而今天,选举制度的发展完善正构成为中国宪政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理解选举制度与宪政建设内在关系的逻辑性、必然性,需要从四个方面加以审视。
  第一,选举制度与宪政建设内在关系的逻辑性、必然性根源于民主政治这个基本的制度与价值基础。
  民主政治的含义见仁见智,在美国学者柯恩《论民主》一书中,对民主或民主政治的界说俯拾即是。[5]一般视民主政治包含着政治决之于民意、官员选之于人民、人民的自由平等的权利能够得到有效保障的体制。在近现代,选举制度既是民主政治的产物,又是实现民主必不可少甚至是唯一可行方式。宪政则是民主政治顺利运行并获得持久维持的基石与保障。
  1.当代民主政治主要是通过代议制的形式实现,选举制度则是代议制的逻辑起点和关键环节,选举制度是代议制体现人民主权的前提。
  民主的实现有两种形式: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人民亲自参与对公共事务的处理是一种直接民主,从实现条件来说,它需要参与处理的群体规模不大、人们相处的地域范围较小、需要处理的公共事务比较简单和不具有经常性、突发性,如果群体规模巨大、人们居住地域辽阔、公共事务十分复杂且具有经常性和突发性,直接民主来处理则经济成本太高,所以它属于小国寡民(如古希腊的雅典城邦、中世纪的某些城市共和国)的民主形式。当人类历史跨越了小国寡民的直接民主制时,各国众多的人口和辽阔的疆域使得政治管理的模式趋同化为少数人管理多数人的模式,而且当历史的发展还没有提供条件来消灭少数人管理多数人的模式时,间接民主制便成为少数人管理多数人模式的必然进路。当然,现代民主是一种以间接民主为主但包含直接民主的混合民主制。间接民主就是大众通过选举的方式,产生少数人作为他们的代表,并委托他们处理公共事务。这就表现为代议制度,代议制度的作用就在于将多数人的意志和转化为掌握政治权力的少数人的权威,使政府建立在人民向代表、社会向国家委托的基础上,这种转化必须以民主、公开、普遍的选举制为中介。没有这个中介,代议制就是徒有虚名。可见选举制度是实现代议制这个功能的唯一形式。在当代近200个国家中,代议民主制已经成为一种为保证国家权力来源的合法性和正当性的宪政制度设计,是当代宪政国家不可或缺的政治制度,是实现宪政目标的基本政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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