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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选举制度与宪政建设的学理关系

浅析选举制度与宪政建设的学理关系


邹平学


【摘要】选举制度既是民主政治和宪政建设的启动环节,也可能因为自身的供给不足而成为阻塞民主政治和宪政建设的瓶颈。从学理上探究选举制度与宪政建设的内在关系,有助于在实践中把握和解决中国宪政建设视野下的选举制度改革的具体问题。选举制度与宪政建设内在关系的逻辑性首先根源于民主政治这个基本的制度与价值基础,其次也体现在它们制度建构上的耦合,再次体现在代议民主制的“代理成本”需要宪政来监督规限并尽可能降低,最后还体现在选举制度的价值功能也需要宪政来维系和保障。深入剖析它们之间的学理关系,还必须看到选举制度蕴涵着民主、自由、权力制约、参与、权威、秩序和创新的宪政价值,具有建设宪政国家的功能。
【关键词】选举制度;宪政建设;学理关系;宪政价值;宪政功能
【全文】
  一、引言
  选举制度是选举国家各级代表机关的代表(议员)和其他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和制度的总称。它是一个国家宪政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政是运用宪法合理分配和制约国家权力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在理想的状态下,宪政表现为以制定宪法为起点、建立民主政治为内容、厉行法治为原则、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和政治过程。”[1]
  在当代中国的宪政建设中,选举制度的改革正发挥着越来越大的功效,显示出值得细察的宪政意义。有学者就认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改革、司法改革、干部制度改革都与选举制度的改革紧密相关联。从1987年以来在农村和城市开展的基层民主选举成了基层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将来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如果从基层发展到高层,选举制度的改革会起到重要作用。”[2]实践证明,选举既是民主政治和宪政建设的启动环节,也可能因为自身的供给不足而成为阻塞民主政治和宪政建设的瓶颈。相对于中国宪政建设的目标需求来看,现行选举制度在选举的民主性、公开性、平等性和竞争性方面还有相当的发展空间,改革的任务还相当艰巨。
  相对于宪政建设这个系统工程而言,选举制度只是其中的一个必要但绝非充分的制度环节。特定国家宪政建设的基本规律将规限选举制度改革的方向、力度与路径选择,选举制度改革发展的内容和路径将在总体上以适应该国宪政建设的特定需要为转移,但选举制度也应当体现人类宪政建设的一般要求以及选举制度发展方向的一般标准。这也就是所谓的选举制度的中国标准和国际标准问题。[3]本文拟从学理上探究选举制度与宪政建设的内在关系,为在实践中把握和解决中国宪政建设视野下的选举制度改革的具体问题提供一个理论诠释。
  二、选举制度与宪政建设内在关系的逻辑构件
  选举制度与宪政建设有着深刻的、密切的内在关系,这种关系,不仅是历史的,也是现实的,更是逻辑的、必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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