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上述比较可以看出,大陆
公司法采取的是严格的法定资本制,这在市场经济初级阶段是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和维护交易安全的,但也相对限制了交易的自由和范围,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今后应逐渐放宽资本限额的规定,以鼓励更多更自由的交易和竞争。
2. 出资方式
台湾公司依其种类不同,出资方式也各不相同:(1) 无限公司股东得以信用、劳务或其他权利(例如债权) 为出资;(2) 有限公司股东及两合公司的有限责任股东,不得以信用或劳务出资;(3) 股份有限公司除发起人得以公司事业所需之财产抵缴出资外,其他股东之出资,一律以现金缴纳。
祖国大陆法对两类公司的出资方式的规定基本相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及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排除了以信用或劳务出资的方式。其中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原产地名称等。由于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作价困难,要具体衡量其对提高企业销售额和利润的作用相当不容易,加之专利权、商标权都有一定的期限性,因此,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 %。但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根据国务院批转的国家科委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总金额可以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 % ,但不得超过35 %。在出资方式的规定上,大陆
公司法因出台较晚,较之台湾的规定更详细和更现代化,特别是关于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的作价出资,完全顺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潮流。
3. 出资的确定和履行
各个国家或地区一般采用三种方式中的一种确定出资,这三种方式是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及折衷授权资本制。
依台湾“
公司法”,无限责任股东因对公司债务及未清缴之出资份额负无限责任,无须以法律形式确定其资本到位。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应由各股东全部缴足,不得分期缴款或向外招募。股份有限公司采用授权资本制,即股份总数得分次发行;公司资本总额为分次发行者,发行新股进行现金增资,只须以董事会特别决议通过即可。但若须变更资本总额者,除经董事会通过外,还须经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