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国大陆和台湾地区公司资本制度的比较研究
钟明霞
【全文】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对企业进行公司化改造,明晰财产关系。产权在公司中的重要表现就是公司资本制度。我国公司法的出台,实现了公司资本制度由计划向市场的变革。这种变革迎合了有效的组织及有效的产权对经济发展具有无可替代的促进作用的经济思潮。但由于缺乏成功的经验,缺乏值得借鉴的经济体,所以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仍旧留有计划经济体制的痕迹,国有企业、私营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在某些方面仍有不平等待遇,这种状况难以完全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
台湾地区于1980 年5 月颁布了修正后的“
公司法”,其对公司资本制度的规定较为详尽和市场化。
本文拟就公司的出资制度、资本的转投资等问题对祖国大陆和台湾地区公司资本制度作一比较研究。期望能对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完善提供一点借鉴。
一、公司的出资制度
出资制度由公司设立所需的最低资本额、出资的方式、出资的确定和履行以及传统
公司法上的资本三原则等内容所构成。因台湾地区与祖国大陆的公司种类不同,因而在出资制度上也显示了一些差异。
1. 最低资本额
台湾地区“
公司法”将公司分为四种:无限公司、有限公司、两合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因属人合公司,所以并无法定的最低资本额。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资本总额,得由主管机关分别性质,斟酌情形以命令定之。并且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额达一定数额以上者,其股票须公开发行,该项数额,由主管机关以命令定之。
祖国大陆
公司法将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和台湾的灵活性规定不同,大陆
公司法对两类公司的最低资本额都有明确而严格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从事以生产经营、商品批发、商业零售、科技开发或咨询服务为主的经营时,其最低资本限额分别为人民币50 万元、30 万元和10 万元。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上述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由于涉及社会公众利益,其法定资本额比有限公司高得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 万元。需高于上述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