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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教义学基本问题初探

台湾学者吴从周即赞同此译名,对此译名的说明,可参见吴从周著:《论民法第一条之“法理”——最高法院相关民事判决判例综合整理分析》,载《东吴大学法律学报》第15卷第2期,第29页。主张泽为“法律信条论”者,另外还可参见(德国)亚图·考夫曼着:《法律哲学》,刘幸义等译,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0年版,第二章:法律哲学、法律理论、法律信条论;陈妙芬著:《Rechtsdogmatik——法律释义学,还是法律信条论?》,载《月旦法学杂志》第58期,2000(3)。
这种混淆和误用,可参见葛供义:《法与实践理性》,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30页以下;何勤华:《20世纪日本法学》,商务日书馆2004年版,第69页。需要指出的是,本文后文在援引台湾学者文献时,其原文中的“法释义学”其实应为“法教义学”。
参见(美国)哈罗德·J·伯尔曼著:《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186页。在欧陆法当中,与legal dogmatics相近的还有德语词rechtsdogmatik与rechtswissenschaft、法语词scientia iuris。另外一个跟法教义学相关的词是legal doctrine或doctrine of law(意思是“法律学说”、“法律原则”、“法律原理”)。它包括了一些专业性的法学论著,其任务是对现行有效法律予以系统化和解释。参见Aleksander Peczenik,A theory of legal doctrine,in Ratio Juris,Vol.14 No.1,March 2001(75-105)。
参见(德国)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著:《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56-57页。西方法学家区别了实在法(de lege lata)的认知性探究和对立法者的正当性规诫(de lege ferends),尽管这个区分亦并非截然分明。Aleksander Peczenik and Jaap Hage,Legal knowledge about what?in Ratio Juris,Vol.13 No.3 september2000(326-45).
乌尔弗里德·诺伊曼.郑永流译.法律教义学在德国法文化中的意义.郑永流.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五.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4-21.
伯恩·魏德士.丁小春,吴越译.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3.141.
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211.
陈妙芬.Rechtsdogmatik——法律释义学,还是法律信条论.月旦法学杂志,2000,(3).
颜厥安.法与实践理性.允晨文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998.165,165,167,15,234.
王世洲.刑法方法理论的基本问题研究.法学研究,2005,(5).
川岛武宜.王志安,等译.现代化与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287,294.
苏力.反思法学的特点.读书,1998,(1).
洪汉鼎.诠释学——它的历史和当代发展.人民出版社,2001.16,19.
朱庆育.私法推理的典型模型——从司法三段论到意思表示解释理论.郑永流.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五.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31.
阿图尔·考夫曼,温弗里德·哈斯默尔.郑永流译.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法律出版社,2002.451,459,462,4,4,5,13.
汉斯·格奥尔格·加达默尔.洪汉鼎译.真理与方法·上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导言、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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