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尔尼奥认为,在一般用法上,“法学研究”指的是至少四种不同的科学行为。我们可以区分为历史法学、法社会学、比较法学和法教义学。其中至少两种是紧密相关的。区别在于行为客体的不同:比较法学表述、分析和解释在他国中法律规范的效力,法教义学注重特定的法律序列。法社会学在法律的谱系中有特殊的位置。它不特别地注重法律规范效力的解释,相反,它关注法治社会中特定的规则性,例如关于人们的行为,或者法律规范的社会效果等。法社会学运用特殊的研究方法(经验的,数据分析等等)。这就意味着法教义学与法社会学之间有着明显的界分。从我们以上的分析中可以看到,法社会学与法教义学的区别是重点。法教义学是典型的解释性法学分支。它运用法社会学提供的事实,但是解释本身不是经验性的。
法教义学的研究至少涉及三个不同的向度(领域),即描述一经验向度、逻辑一分析向度和规范一实践向度,而这三个向度又分属于法社会学、法律理论(Rechtstheorie)和法哲学的三个研究方向。“也许是因为法律教义学介于这三个向度之间而没有明确的边界,所以尽管德国的法学家经常在自己的论著中使用法律教义学的概念、方法和理论,但它至今尚未成为一门专业的法学课程。”
1.法教义学与法哲学、法理学
如德国刑法学家认为,除
刑法史以外,与
刑法教义学最有联系的要数法哲学(Rechtsphilosophie)。法哲学将
刑法教义学从实证主义的统治中解放出来。其实,不仅在刑法学领域,而且在整个法学领域,法教义学跟法哲学之间都存在重要的区别和联系。传统上,德国法学上所称的法哲学或法律哲学,其研究的中心课题是:什么是正当的法?正义如何认识?故法哲学是探讨法律应该是什么而非实然法。法哲学致力于建立一种标准,根据该标准,教义学家们可以判断,现行法律规范是否与社会秩序的自然情况和社会伦理主导价值观相吻合,如何解释或者以何等方式进行变革。如上所论,法教义学乃着眼于实在法或者特定的法律体系。可以说,法哲学与法教义学的区别在于研究对象的不同。法教义学所研究的是具体表现为部门法的实在法规范,而法哲学研究的是更为广泛的法本身。另外从研究方法上,传统上一般认为,法教义学所持的是一种价值中立的立场。如德国法学家埃塞尔认为,法教义学是一种价值中立的概念工作;他认为教义学的角色在于;“使个别领域上的正义的问题,在法律上可以操作”。不过在拉伦茨看来,埃塞尔所描绘的教义学形象,显然是以19世纪末及20世纪初对教义学工作的基本想法为准据。
而法哲学作为一种研究超越国家实在法的学问,往往需要进行价值批判。当然,法教义学并非全然毫无批判与反省,但这种批判与反省原则上是内于体系的。对此考夫曼指出:“在法律信条论的范围内这种态度是完全正常的,只有当它将超体系导向法律哲学之非信条论思考方式认为是不必要,‘纯理论’或甚至认为不科学且不理性的而拒绝时,法律信条论才会变得可疑。”可以说,当今人们对法教义学价值中立观念的看法已经发生了某种微秒的变化。如拉伦茨即认为法教义学中包含着评价性问题,因而在法适用领域中之价值导向思考之外,专门论及法教义学领域中的价值导向思想。
因此,有些台湾地区的学者针对学界在法释义学方面的研究较为昌盛,而对法理学或者法哲学较疏离与漠不关心这种现象指出:“如果一国之法律人普遍缺乏法理学层次之反省与思考,则该国之法文明长期而言必将沦为法律文字之不规律操弄”。
法教义学包含了如下相互关联的理论诉求:
(1)分析此个案,勾画各种可能性,展示对某一成文法的可能解释。
(2)由一般学说所提供的各种抽象原则(如
合同法上的“充分”因果关系学说)下的法律的体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