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述诠释学转向的背景下,诠释学的实践品格凸显出来。“自古以来,就存在一种神学的诠释学和一种法学的诠释学,这两种诠释学与其说具有科学理论的性质,毋宁说它们更适应于那些具有科学教养的法官或牧师的实践活动,并且是为这种活动服务的。因此,诠释学问题从其历史起源开始就超出了现代科学方法论概念所设置的界限。”在此加达默尔首先就明确了诠释学并非现代意义上的科学理论,而是一种实践理论或者说实践哲学。作为诠释学的实践哲学首先即要恢复被近代哲学所消解了的实践理性在实践领域所起到的重要作用。法教义学相关研究中,实践性是一种被认为的普遍性标准。它应该具有某种实践结果。或者说,应该具有实践性效力。法教义学的任务在此被理解为实践性的。
在考察亚里士多德实践智慧(Phronesis)的基础上,芬兰法学家Niemi认为法律的实践性与语境性迫使我们采取一种非传统的法理学观念。依此观念,法教义学就不再是对法律的描述,而毋宁说是一种论证技术,从不同类型论据到结论所采取的步骤的技术。法教义学的目的是提供用于不同情景的有效的与有用的论据。川岛武宜也指出教义学的法律学是为了向大众确认法律或裁判具有合理理由的说服技术,它教会立法者或解说家就有关新法律向法律实分家和大众进行解说时的方法,以及它给裁判官提供在作出裁判时的说服技术,即如何主张基于既存法律或判例的裁判有其正当性的技术。在阿尔尼奥、阿列克西和佩策尼克那篇著名的《法律论证的基础》文中,他们认为,理性地达致可接受性是法教义学的规定性原则。并且由此提出一个重要命题:具有最强的理性可接受性的解释,才具有最强的社会相关性。因此,法教义学应该设法为其规范主张获得更大的可接受性,但这种可接受性之获得必须考虑到理性论证的原则。
法教义学在解释现行法时,应当具备理性的说服力(rational uberzeugungskraft)。“在合意理论看来,法学的真理要求,不再去说明那个在认识论上有疑问的观念:只存在一个预设的惟一正确的决定,而是表达出要有令人信服的证立之要求。合意理论把注意力转向作为论证性学科的法学之特点:法学之理性在于它的论证之理性,或具体说,在于依据理性论证的标准去考察法律论证的可能性。于是,法学的科学理论遂汇入法律论证理论之河。”另一方面,以论证为旨趣的法教义学知识也应摆脱传统法教义学观念的约束。如台湾学者王立达所论:“基于前揭法学研究中之定位,法释义学未来实应挥别概念法学的扭影,不再自限于法律效力之偏狭面向,并且明白承认法效力与法规范论述的多样性,致力于发展足以统会道德的(moralishe)、伦理的(ethische)、政治八政策的(politische)、实用的(pragmatische)等多层面规范论述的研究架构。”
总之,在当今哲学社会思想背景下,人们对法教义学的理解已经发生了一些变化。尤其是,在法律论证理论这一新的法律方法论的视域中,法教义学之作为传统独断解释学的那种知识品格与印象日趋淡化,而具有了开放性、实践性,并因此不断趋近于现实社会生活。然而,法教义学在法学知识体系中究竟居于何种地位,其与法理学、法哲学等又是何种关系,以下将对此予以探讨。
三、法教义学之界定及其在法学知识体系中的地位
康德关于教义学的说法是:纯粹理性依照已定好的方式推展,而不对纯粹理性的能力本身进行批判。在康德春来,法教义学是“对自身能力未先予批判的纯粹理性的独断过程”。教义学者从某些未加检验就被当作真实的、先予的前提出发。法教义学不问法究竟是什么?法律认识在何种情况下、在何种范围中、以何种方式存在。法教义学的重要一点即在于:它只在体系内批判现行法,而并不探讨现行法体系(如民法体系)的有效性与否的问题。学者Creifelds亦认为法教义学“指的是关于有效法律的理论”。它并非关于理念或经验的学说,而是不脱离实证法研究的一个理论领域。因而也对法律实务有直接影响。舒国滢以为,“法教义学,又称为教义学法学,是研究某一特定法律体系或子体系(法律语句命题系统)的实在法理论。或者说,它是一门法律概念和法律制度的自成体系的基础学问,一门以科学的趣味来构建的法律学问。”台湾学者王立达认为对法教义学的定义虽然缺乏统一的见解,但一般认为“系指针对特定之法领域,依照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与个案裁判,阐明其规范内涵,并且整理归纳出原理原则,以方便法律适用、法律续造甚或法律改革的一种学问。”因此,我国台湾学者一般将诸如民法、
刑法、行政法等部门法基础知识的取得与研究,归属于法教义学的范围。而将其跟法理学、法史学、法社会学等学科相并列。如吴从周即认为,法释义学(即法教义学——引注)一般指民法、
刑法、
宪法、
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等具有成文法典与具体条文的个别学科——是研究有关现行实证法的规范意义之学科。它是以现有的法体系为真实作为前提,就“现有的状况”来进行思考。当然,“这不意指法律教义学必然诱使无批判,但即使它是在批判,如对法律规范进行批判性审视,也总是在系统内部论证,并不触及现存的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