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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教义学基本问题初探

  本文采取舒国滢教授的译法,将Rechtsdogmatik译为“法教义学”(而非“法律教义学”)。这考虑到:其一,在德语中,法与法律是两个不同的词。Recht应当译为“法”而非“法律”。德语中表示法律教义学的另有其词:juristiche dogmatik。此外德语中还有个类似的称呼即“教义学法学”(dogmatische rechtswissenschaft);其二,依颜厥安之见,Rechtsdogmatik原本常译为“法教义学”,此乃师法Dogmatik在神学中之意义,但他认为用于法学中就不甚妥当。因此,颜厥安(当然还有其他一些台湾学者)主张将其译为“法释义学”。其实,这一译法值得商榷。一方面,这种译法没有从dogmatik一词的本义出发进行翻译,另一方面,“法释义学”之译名无法区分开与之相近的“法律解释学”。固然,“法释义学”和“法律解释学”二者之间意思比较接近,而且实际上也存在一定的联系,不过二者并不是一回事。将Rechtsdogmatik译为“法释义学”,显然无视法律解释学或者法律诠释学的存在。由于受到解释学的深刻影响,日本学者曾将法律学称之为“法律解释学”。川岛武宜谈到:“在法国和英美,法律学并没有被称之为‘法律解释学’。虽然德国通常将法律学称之为‘Rechtsdogmatik’,而且这一概念与我国的所谓‘法律解释学’的含义几乎相同,但并非完全相同。”川岛武宜同时认为:“总之,法律解释学拥有着‘决疑论的断定和对其所做的形而上学的论证’这样一种双重的结构,就此而言,它与中世纪天主教神学相同,也带有教义学的属性。”可见,法教义学和法律解释学有相同之处,但二者并不相同。不过在中文里,因为“释义学”一词往往容易跟词义相近但又不尽相同的“注释学”、“解释学”等相混淆。所以在法学上,学者往往将所谓“法律解释学”、“注释法学”之名称跟“法教义学”相混淆。同时亦足见国人对此概念的生疏。
  如上所论,关于Rechtsdogmatik之译名,当今台湾不少学者主张将其译作“信条论”这一跟“教义学”意思相近的用语,其实亦可避免上述混淆。台湾学者陈妙芬认为:“虽然中文翻译‘法律释义学’比信条论感觉温和许多,译者似乎有意经由‘解释’强调Rechtsdogmatik的客观性,不过由德国重要法学家的观点看来,恐怕难以成立。法律信条论也许不是最达意的译法,但至少比法律释义学更能明确传达Dogmatik代表多数法律人共同意见的特性……”其实对Rechtsdogmatik的准确译法应是“法教义学”。“法教义学”之译名不仅符合Rechtsdogmatik的基本语义,而且更能凸显出法学自始即与神学一样属于独断型诠释学这一品格。
  二、法教义学知识及其演变
  依颜厥安之见,一如神学释义学,法释义学一开始基本上是信仰的、规定的,而与科学追求客观理性似乎有相当的不同,因此法学作为一种科学竟然还有法释义学在其中,不是非常奇怪吗?而且,如果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但是在其他的社会科学领域中,从未有任何释义学的存在,为何独独在法学中会有法释义学呢?这恐怕跟法学的一种重要性质,即保守性有关。从总体上,可以说法学是一门比较保守的学科。法律的基本功能是保持社会秩序和行为规则不变,使之制度化,因此才有所谓的法治或规则的统治。尤其是,在传统的法学思维中,作为教义学的法学在许多方面是图解式的,强调法学解释应与法律意义相符。在这一点上,法学与其他学科有很大的区别。所以,法学理论中更多的是关于法律必须遵守的说教。
  上述对圣经的诠释态度其实是一种独断型诠释学。独断型诠释学旨在把卓越文献中早已众所周知的固定了的意义应用于我们所意欲解决的问题上,即将独断的知识内容应用于具体现实问题上。它的前提就是文献中的意义是早已固定和清楚明了的,无需我们重新加以探究。神学诠释学和法学诠释学均为其典型模式。从此意义上,将legal dogmatics译作“法释义学”,也不无道理。法学上的教义学的对象不再是圣经而是法律本身,甚至还包括法律的原理、原则。从历史上看,法律的权威并不是建立在人们对它的理性研究的态度上,而是借助政治上的强者构建自己的权威。因而传统法学对法律的研究是建立在一种对之深信不疑的基础上,当有利于传统的法律观点占据主导地位的时候,法学家更多地是对这种观点的诠释,而鲜有批判精神。在西方法学史上,法教义学在发展当中一开始是以罗马法这种“神圣”法律文本为诠释对象,秉持着上述诠释态度与方法来研究法律。12世纪的法律科学家如同今天的法律科学家一样,通常从事的是很晚以后被称之为“法律教条学”(legal dogmatics)的工作,即系统地阐述法律规则的细节以及它们的相互关联、它们对于具体类型的情况的适用。这种独断型诠释学并不处于真理标准之下,它所涉及的不是真或假的问题,而是好与坏的问题。这种诠释学是实践性的,而非理论性的。到后来由于施莱尔马赫的努力,神学诠释学得以跻身一般诠释学之列,法律诠释学则一直在一般诠释学面前遭遇着欲入其门而不得的尴尬。自19世纪以来,越来越多的法律学者认为其任务主要在于对法律概念进行逻辑分析,建构法律体系,并且将概念体系运用于司法裁判。由此逐渐形成了以德国概念法学为典型的法学流派,同时亦彰显出欧陆国家深厚的法教义学研究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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