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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教义学基本问题初探

法教义学基本问题初探


武秀英;焦宝乾


【摘要】法教义学是个文化和地域色彩十分浓厚的用语。它在国内法学界的使用并不多见。从法教义学这一用语的语义和译名问题入手,进而考察法教义学知识在历史上的发展演变。在当今哲学社会思想背景下,人们对法教义学的理解已经发生了一些深刻的变化。法教义学因具有了开放性、实践性,并不断趋近于现实社会生活。法教义学在法学知识体系中居于比较独特的地位,需要协调好其与法理学、法哲学等法学的关系。
【关键词】教义学;法教义学;法理学;法哲学法律解释学
【全文】
  法教义学是个文化和地域色彩十分浓厚的用语。法学家诺伊曼曾经分析了法律教义学在德国法文化中的特殊作用。主要由于两点原因:一是德国的标志,一是历史的。具体而言,前者几乎是由于法学在德国对司法施加的独一无二的影响。这种法学与司法之间的深入对话,只有以阐释性的法教义学为基础才为可能。而后者则是历史法学派的影响。相比之下,在历史上,以实用主义哲学为基调的美国法学则没有强大的法教义学传统。可以说,法教义学体现了欧陆法,尤其是德国法文化的重要特征并且成为其必要组成部分。但“法教义学”的用语在国内法学界并不多见。林来梵和郑磊在考察“法学方法论”之概念时,认为它其实可转换为“法律学方法论”这一概念。不过,他们也意识到采用“法律学方法论”之概念在我国法学研究的语境中所要面临的系列难题,尤其是,在我们的法学概念体系中,迄今仍未完全确立法律学、法教义学这类的概念,因而移植这类概念就成为前提性的条件。鉴于法教义学这一概念在国内的现状,本文对法教义学几个基本问题予以考察和研究。
  一、关于“法教义学”语义和译名的解析
  在德语中,法教义学这个术语出现的频率很高,人们经常使用它,但却很少对它进行解释。而且这个词也很容易引发人的情感因素。一提起它,许多人会认为它就是保守的老一套,是教条主义。德国法学家魏德士说:“它似乎是法学家用来抵制某些新观点和价值观的工具,这些新观点和价值观向现行法律规范提出了质疑并希望进行修改。”因此在有些情形下,法教义学往往被作为是一个对狭义法学的贬义词,常常用于指不加反省、盲目信赖现行有效法律的一种学问态度。教义学的词根是dogma。《元照英美法词典》对dogma的解释是:(1)教理;教义;教条;信条。在罗马法中,偶尔用以描述元老院的决议或命令。(2)独断之见。还有对dogma的解释是:指阐释圣经及其启示所应严守的规则。德语Dogma源于希腊文dogma,从dokeimoi(“有道理”或“言之成理”)而来,dogma意指定理、原理或原则,后来引申为教义或信条。《牛津哲学词典》对dogma的解释是:一般指的是毫无疑问所持有的一种观念,具有无需辩护的确定性。在基督教会,指的是由教会所界定的,通过神示予以沟通的观念。Dogma这个词在希腊语中具有多种含义,例如“确定的观点”、“支配”、“具有约束力的理论规则”的意思。这个概念首先在哲学中使用,然后在(基督教)神学中使用。Dogma是“基本确信”、“信仰规则”的意思,它不是通过理性的证明,而是通过权威的宣言和源自信仰的接受(Akzeptanz)来排除怀疑。
  相应地,Dogmatik就是讨论原理原则或教义信条的理论学说。教义学的思考方式最初即源于神学,原本是基督教会关于其信仰原则的研究。正是由于对圣经的解释在历史发展过程中义出多门、分歧不一,因此主流统治的教会机构,为了使信仰不至“走调”,就制定了一些解释圣经与信仰的基本方针,作为神职人员解释圣经与信徒信仰的根据。由此即产生了神学教义学。据考证,“在基督教历史中最早开始发展一套信仰系统的时期约莫在第2世纪后半,在神学方面主要是为了与当时流传甚广的诺斯主义(Gnostizismus)相抗衡。”
  在法学领域,长期以来学界对Rechtsdogmatik的译名并不统一。台湾学者往往将Rechtsdogmatik译为“法释义学”这样的用语,这显然是受到日本学者的译名影响所致。不过近年来,台湾越来越多的学者从德文原文及其意涵主张应将其译为“法律信条论”。大陆学者对该词的译名不同,如舒国建在《法律论证理论》中译作“法教义学”。而童世骏在《在事实与规范之间》一书中将其误译为“法理学”或“法律学说”。王世洲不把Dogmatik翻译为教义学,“不仅是因为教义学的说法已经不符合现代德语的标准意思,而且是因为教义的说法与宗教的意思太近,在我们主张无神论的社会背景下,在刑法学中不使用教义的说法,有利于避免可能产生的误解和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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