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除已形成的性别障碍是永远的挑战和法院的持久战。明白性别歧视在美国仍然存在这是非常重要的,尽管在过去30年里,少数群体和妇女已经取得了重要的经济和政治的进步,基于性别而存在的实际上的不优势仍然存在,这是缓慢进程的标志。在美国宣称已经取得了无性别差别的社会还为时过早,因为凭经验的和多种事例证据的具体体现,显示基于性别的原因的歧视还没有被民权法完全的消除。尽管法律存在和很多政府机构控制歧视,但是歧视仍然存在。有关性别歧视的情况在美国和欧洲已经有了很大的改观,但是在雇用和工资方面,仍然存在着差异。[20]即使在这些国家,要想实现妇女真正的平等,也许还需要一些年的努力。
纵观美国和没有
宪法法院的国家,在为妇女权利而战斗的准成功中,大概有下列六种因素结合在一起:第一,他们有一系列的反歧视法律;第二,有法院系统来严格执行这些法律;第三,私人组织的自愿的配额以免被诉性别歧视;第四,有组织的妇女权利维护群体和非政府的监督人组织监视企业和用人单位,代表被歧视的群体或者个人诉讼,维护被歧视者的合法权利。第五,政治配额可以保证在政府关键部门中女性的重要比例。从而影响有利于妇女的决策和立法。 第六,政府机构追踪违反性别歧视法的情况和违法者。只有通过这些行动,女性才能赢得雇佣歧视中的胜利。纵观西方世界,这些行动的每一步都需要时间而取得艰难的胜利。在某种程度上讲,中国有机会在性别歧视中取得较快的步伐,因为这些努力在其他国家已经做过。在已有的模式下,需要借鉴和采取行动而付诸实践。
三
我国的司法体系与一些欧洲国家和美国不同,我们很难像美国法院那样,通过法院的判决 ,来击败立法上的或者是政府机构政策上的歧视和在公共部分的歧视实践。且在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制度中,因抽象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被明确排除在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之外,人民法院对国家行政机关制度歧视(抽象行政行为)没有司法审查权。我国没有实行
宪法的司法化,因此,对于法院来讲,改变一个歧视性的法律法规是很难的。
在很多没有执行
宪法法院系统的国家,也像美国一样取得了进步。在政府部门妇女的代表曾现出甚至更重要的角色,当法院缺乏能力挑战
宪法的偏见时。一旦有大量的妇女活跃在政府的关键位置上,这种转变就会发生。在尼德兰,荷兰的法院执行议会通过的法律,这主要的任务是确保法律的统一适用。最高法院不是
宪法法院,他没有权利基于与
宪法不一致的理由而取消议会的法律。它们的法院可以质询机构的设立与议会不相符合,但是不能取消一个现存的法律。因此,只有议会本身和法律制定机构可以否决法律,这与我国的法院系统有些相似。因此在妇女政府及立法、执法部门中的代表变得非常的关键。纵观全世界,有利于广泛的妇女
宪法权利的司法的、或者准司法的实施,各级政府的约束是重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