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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就业歧视的法律救济之思考——以实行配额制度为中心保障妇女就业权

  注意到这些发展,这是非常重要的。配额是在众多因素的推动下引入的,其中包括应采取何种方式补偿那些历史上被排斥在公共生活之外的边缘化群体的国家辩论、来自国内妇女组织的内部压力和诸如联合国与国际妇女运动等国际机构的外部压力。[6]如果没有非常有组织的关注妇女的群体的集体行动,来代表妇女的权利,这些发展变化就不可能发生。为了政体配额的通过,必须有强大的政治力量和组织迫使它们的通过。挪威是在世界上建立了性别平衡民主的最好结果的国家之一。已有将近40%的挪威女性在议会中;它们有妇女主要的阁员和超过50% 的阁员是妇女[7] 。这个成功是建立在挪威妇女运动的几十年的努力,尤其是挪威劳动党妇女组织的努力。这个组织鼓励妇女参政,鼓励从不同的政治背景和社会经历的妇女开始参加妇女政治授权计划。这是通过各种各样的妇女组织的行动,配额被付诸实施了。
  研究政治上的配额制度不仅对就业中的配额制度提供借鉴意义,而且执政的配额可以促进就业中的配额制度的发展,提高女性在社会中的地位。女性在政府中的关键部门执政,例如立法部门、政策制定部门及司法执法部门等,就会作出有利于提高妇女社会地位的立法及决策。例如2006年智利总统大选巴切莱特成为智利第一位女总统,改写了智利无女性当权的历史,她的上台势必可以扭转智利女性现在的社会地位和影响力。
  二
  配额制度支持的最大机构是来自于妇女,而不是决策机构。在斯堪的纳维亚国家,如丹麦、瑞典和挪威,政党是从1970年开始引进性别配额制度。很多人相信,这早期的配额需求是对很多工作在这些国家的女性政治代表的负责。法国在1999年在宪法中加入50%的女性配额,而比利时政府在1994年通过了选举法,保证在候选人中的1/3必须是女性。印度的宪法也提出所有地方政体中必须有33%的女性。在2004年,按照全球的妇女配额数据库,已经有41个国家有宪法上的配额或者选举配额法[8]。在2004年统计,国家议会中女性比例达到临界点的(30%或1/3以上)的国家都实行了配额制度。当然,配额设置也是有争议的。配额的反对者宣称,这是歧视男性,破环了平等的概念。妇女的任用和雇佣只是因为他们的性别而不是因为他们的才能、素质或经验。然而,我相信,总的来讲配额制度是有积极的效果的,是通过立法行为纠正女性被排斥在民主政治过程之外的事实上不平等的直接且现实的手段。对妇女代表比例作立法规定只不过是一种矫正措施。从事理逻辑来看,女性在事实上都难能分享到与男性平起平坐的政治地位,实无担心男性平等权会因此受到侵害之必要。故该立法措施对实现立法目的具有实质的关联,在反性别歧视的战斗中,这些配额是关键的一步。政党领导人现在更致力于寻找潜在的女性候选人,配额制度也给女性进入候选人以鼓舞。很多女性现在相信:他们比以前更有机会。通过对有配额制度的国家的分析,发现在政党中已比以前有更多的女性候选人,实际代表的数量已经实际的增加[9]。这是重要的的证明,通过积极的妇女群体与组织的活动,在那些法院有权利执行宪法的国家中,已经形成了自我负担配额制度。这些组织强迫政府通过立法,然后作为“监视人”( watchdog)确保这些法律得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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