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别就业歧视的法律救济之思考——以实行配额制度为中心保障妇女就业权
曹艳春
【摘要】性别就业歧视在我国已成为越演越烈的严重社会问题,这将加重社会的不公,与和谐社会的发展背道而驰。本文就初始于政治配额制度的实施、发展及取得的初步成就,思考一系列的法律及其它相配套的组织制度的构建,最终使自愿雇佣配额制度得以实现。
【关键词】性别;就业歧视;配额制度;监督人组织
【全文】
一
为了有效地减少和消除我国的性别歧视,这可能是最好的观察其他国家是如何解决这相似问题的。在早期的西欧和美国,也严重的存在就业歧视的问题,但是经历了几十年的努力,现在已不是很严重的社会问题,并且有了很大的改观。[1]在公共和私人部分中,美国和欧洲在提高妇女的权利上,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这些进步是从立法上开始的,立法通过了禁止基于性别、种族、宗教和年龄等的歧视。在40年以前,这些法律已经通过并实施了很多年,如美国1964年的民权法案第VII项。为了遵守这些法律,很多公营企业和私人企业自愿地设置了男女配额(quotas),以免被诉性别歧视。
配额制度主要是产生在政治选举中。配额,是指公共选举中为女候选人设定的强制性比例,已经成为促进妇女参与代表政治使用最为广泛的机制。虽然一些国家早在1950 年代即为妇女保留席位,但对配额的有力推动出现在1990 年代,标志是阿根廷1991 年成功实施的配额以及1995 年在北京召开的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北京行动纲要》敦促开展积极行动实现妇女和男子平等参与决策,要求各国在立法机构和决策职位中实现女性至少占30%的目标,因为只有达到一定比例才能形成力量,把相关利益和需求表达出来。从而提高妇女的参政水平。[2]根据国际民主和选举援助研究所与斯德哥尔摩大学全球妇女选举配额数据库,已有近100 个国家实施了配额,一些以前即使用配额,一些正在考虑实施配额。其中有十个国家提供保留席位的担保,还有30 个国家通过了强制规定配额的立法。[3]一般是国家通过
宪法或相关法律规定了配额的比例,一般规定女性比例是20%到 30%。另外,61 个国家的130 个政党自愿实施配额。[4]为了提高妇女的参政水平,各国都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从法律法规和国家机制上确保妇女参政的比例。配额机制主要是指通过
宪法或相关法律规定配额的比例,其中既有国家、地区议会选举,也包括各党派通过的候选人性别比例配额要求。由于各国的具体情况不同,妇女参政的比例指标也有所不同,但总的来说,不少国家规定的比例都高于原有的妇女参政水平,一般为30%,甚至更高。
现在在世界各地可以发现自愿实行配额的制度。因为在各种选举机构中明显地缺乏女性,因此一些国家在选举中适用性别配额,来调整男女比例的不平衡,这是一个很好的解决办法。配额制度目的是保证在各种选举中有一定数量的女性,而不仅仅是象征性的女性选举。今天,在世界其他国家中,妇女占议会成员组成的16%。最近,卢旺达取代瑞典变成世界第一——妇女议会代表比例最高的国家——48.8%的妇女相比较瑞典的45.3%的比例[5],卢旺达是一个新的例子,倾向于用选举性别配额作为快速的途径在政体中平衡性别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