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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研究

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研究


刘晓光


【摘要】股东资格的认定,既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又是一个重要的实践问题,并且是公司法案件审理中经常遇到的问题。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公司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理论上对股东资格认定这个问题研究不够,再加上实践中我国公司的设立和运作不规范,审判实践中各地的认定标准不一,给处理这类纠纷造成一定的混乱,急需统一规范,新《公司法》对此规定仍然比较原则,没有得到有效解决,本文考察了出资行为、公司章程、工商注册登记、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与股票、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对股东资格认定的功能。阐述了股东资格认定的基本思路,指出股东资格的认定应遵循分析争议的法律关系是属于公司内部法律关系还是外部法律关系和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原则引申出来的思路,并结合具体类型纠纷和几种特殊的股东资格就股东资格的认定所应遵循的一般规则进行探讨。
【关键词】股东资格;认定标准
【全文】
  股东资格认定也即股权确认,是公司法实务中较为常见的问题。当前发生的与公司股权相关的民事案件中,许多都涉及到股东资格的确认。由于《公司法》对此没有直接的规定,在处理相关实务时往往缺乏确定的标准。因此,讨论股东资格的认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股东资格认定的基本思路
  首先分析争议的法律关系是属于公司内部法律关系还是外部法律关系。如果由于股东资格而引起争议的法律关系的主体不涉及股东、公司以外的第三人,那就属于公司内部法律关系,属于个人法上的法律关系,应适用个人法来调整,优先运用个人法规则,即用民事法律制度的相关理论、规定来处理;如果由于股东资格而引起争议的法律关系牵涉到股东公司以外的第三人的利益,就属于公司外部法律关系,属于团体法上的法律关系,应优先考虑适用团体法规则,即用商事法律制度的相关理论、规定来处理。因为个人法注重行为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团体法则强调行为的外观特征。例如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之间发生的股权资格认定争议,就属于个人法的调整范围,应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探究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据实就股东资格做出认定。而股东、公司与第三人之间就股东资格发生的争议,则属团体法的调整范围,不需要探索股东行为的真实意思,可以直接按公示(如工商登记)的内容来认定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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