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反垄断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市场经济制度的基本原则不是两个而是三个:即合同自由、保护所有权和竞争自由,它们三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市场经济的三大支柱
反垄断法在市场经济国家的地位是由市场经济的本质决定的。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者必须要把他们的产品或者服务带到市场上接受消费者的检验和评判,这个过程就是市场竞争的过程,因此可以说,市场经济就是竞争的经济,市场经济就是建立在竞争的基础上。因为
反垄断法不仅从国家和社会的角度是一个优化配置资源和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法律手段,而且从企业和个人的角度是保障他们参与市场竞争自由权利的法律武器,
反垄断法在市场经济国家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它在美国被称为“自由企业的大宪章”,在德国被称为“经济
宪法”,在日本被称为“经济法的核心”。
反垄断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取决于我国的经济体制。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制定和颁布
反垄断法在我国是不可想象的事情。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因为市场机制和竞争机制在我国配置资源中也起着基础性的作用,是发展国民经济的根本手段,而且实践表明,绝大多数的垄断包括企业垄断和行政垄断都是不合理的现象,其本质不过是限制价格机制调节社会生产和优化配置资源的功能。从短期看,垄断导致产品价格上涨和质量下降,损害消费者利益;从长期看,垄断导致企业生产效率低下和国家经济短缺。更重要的是,垄断会遏制一个国家和民族的竞争精神,而竞争精神才是国家经济发展的真正动力。因此,
反垄断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是经济法的核心。
谈到
反垄断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有必要谈谈
反垄断法与私法的关系。起草
反垄断法的过程中,有些民商法学者担心
反垄断法会影响民法的合同自由原则和保护所有权制度。我认为,合同自由和保护所有权确实很重要,它们是市场经济制度的两项基本原则。然而,这两项原则不是绝对的。可以想象,如果一个国家提供电信服务的只有一家企业,面对企业霸王条款的老百姓如何能够感受合同自由!所以,市场经济倡导合同自由的同时,还必须反垄断,以保障消费者的选择权。这即是说,合同自由得以市场存在竞争为条件。同样,市场经济对所有权的保护也不是绝对的。美国历史上拆散过很多大垄断企业,如美国法院1982年的判决中拆散了电信垄断企业AT&T,并强迫它向竞争者开放网络,这实际就是对私人所有权的限制。因此,市场经济制度的基本原则不是两个而是三个:即合同自由、保护所有权和竞争自由,它们三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市场经济的三大支柱。我们可以毫无疑问地说,竞争法所保护的竞争不仅是国家配置资源的手段,同时也是市场经济的本质、内涵和根本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