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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立案:危险的悖论

  笔者用互联网上的搜索工具“百度”搜了一下“法院拒绝立案”,找到相关网页约100,000篇。例如,《如何查询部队主体信息,没有这个法院拒绝立案》(中国法院网“法治论坛”,http://bbs.chinacourt.org/index.php?showtopic=218912)、《碑林法院无理拒绝立案》(新浪网“博客”,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8abbde0100082e.html)、《“公证立案”:法院也有无奈》(中国民商法网“法学茶座”,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34719)、《重庆市渝中区法院拒绝立案》(天涯社区“法律论坛”,http://www.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law/1/29120.shtml),等等。
  我们来看关于立案的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法院的立案庭只需进行形式审查,当事人只要符合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就应当立案。至于诉讼请求是否成立,那是审判庭要做的。
  我们再看拒绝立案的连锁反应。公证立案,应该是文化层次比较高、知识面比较宽的当事人的选择。除此之外,还有选择挂号信邮寄立案材料的。最普遍的方式是上访、信访,找法院本院领导(院长、分管副院长、庭长等)、找法院上级领导(政法委、上级法院等)、找行政部门(法院同级的政府、信访办等)。这样做的目的无非是要求一个程序上的公正,但是,就是这样一点点权利也得不到保障。如此以来,即使立案后,法院的裁判结果更是有怀疑的理由,必然引发新一轮的上访、信访。
  这里的非制度化生存,不仅仅是针对民众而言,更重要的是,在公证立案等一系列的非正常立案的实践中,法院也处于一个非制度化的生存状态之中。学者们似乎更关注社会的“底层沦陷”,指出:我们实际上不得不痛苦地面对这样一个现实:在生存生态恶化背景下的底层沦陷,或底层堕落。底层为何会沦陷?匮乏的资源,狭仄的生存空间,会从根本上扭曲人们的价值观与是非观。再进一步说,底层的沦陷是整个社会沦陷的一部分,不过底层的沦陷要比整个社会沦陷的速度更快,沦陷的程度更深,因为他们没有更多的资源来抵御这个沦陷的全过程。[10]然而,在笔者看来,法院作为国家的上层建筑,它的沦陷虽然比不上整个社会的沦陷快、成度深,但是,就好像化学反应的催化剂,对于底层沦陷的这一过程而言,它的沦陷起到加速催化作用。法院在矛盾纠纷解决的过程中,没有承担应有的责任,制造了新的矛盾,破坏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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