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立案:危险的悖论
王梓臣
【摘要】公证立案,表面上看是司法公信力问题,实际上却是法院拒绝立案而民众无奈之举。法院拒绝立案违背到了司法权的制度设计理念,加剧了民众选择非制度化生存方式的进程。
【关键词】公证立案;制度设计;非制度化生存
【全文】
近年来,“和谐社会”已经成为中国政治生活中出现频率最高的“关键词”。构建和谐社会这一社会发展目标,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各部门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积极承担起这一历史责任。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在贯彻中央部署、解决社会矛盾、保护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秩序等方面具有独到的作用,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支重要力量。但是,在“和谐”之风扑面而来之际,法院的某些做法也引起了笔者的一些思考和注意。
一、问题的引出
案例一:据《人民法院报》报道,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法院推出“公证立案”的新举措。在外地的当事人可携身份证到当地公证机关履行公证手续,由国家公证机关证实其身份、诉讼意愿和授权权限,将经公证的诉讼材料、授权委托书以特快专递方式寄至法院。法院收到相关材料后,即通知其在原籍地的委托代理人到法院办理立案手续,并依法将当事人投递日期计为其向法院主张权利的起算日。[1]
案例二:据《法制日报》报道,原告刘运江等三人因一起土地的确权案件,起诉湖北省随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在先后给曾都区法院和随州市中院交立案材料八九次仍“没有音讯”,而且“法院每次收材料后也不出具任何收案凭据,在法定期限内,未有任何答复,更不出具任何书面裁定”的情况下,于是,当事人刘运江等人申请随州市曾都区公证处进行公证,对其申请法院立案的行为进行了公证。[2]
以上两个案例都涉及了公证立案的问题。表面看来,法院或公民是为诉讼权利行使找一个佐证,期求以公证书这种高于其他证据效力的形式证明原告曾经向法院起诉过,以防止无法说明申请立案的真实性。但是,从深层次来看,一方面,与其说公民或法院具有较强的证据意识,倒不如说公民对司法不信任,或司法权面临信仰危机;更进一步讲,公证权已经对司法权的终极性形成威胁,司法权的固有领地正在有意或无意地让渡或失去。在对待司法权的问题上,我们曾经简单地重复着教条主义的话语,对危机采取着“鸵鸟”式态度;当然,也不能逞“唐吉可德”式的英雄主义夸大其词,毕竟,尽管今天中国还存在司法危机,但实现长期稳定也是完全可能的。我们需要的是,在问题意识指导下的冷静观察和逻辑分析。
二、公证立案降低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