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指出,上述这个批判在西方世界是有一定的现实意义的,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正常合理的,人类社会的变迁机制就像一个钟摆原理,矫枉过正,过犹不及。但是我要说的是,在我们国家,我们还处在一个转型时期,不但像西方那样的自由民族国家还没有建立起来,而且我们的自由政制理论也还十分薄弱,虽然民族国家有很多弊端,但毕竟和古代的城邦国家以及中世纪的封建制度,与我国几千年的传统王朝政治相比,它是一种新型的政治与法律制度,需要一套新的思想加以论证。我觉得在这样一个历史时期,我们在理论上加以吸收和借鉴的应该主要是西方15到19世纪乃至20世纪这一段的法政思想资源。如果我们忽视了中国当今思想学术上的本己任务,盲目地照搬西方当前的各种流行思潮,把那些前后左右夹击自由主义的各色理论引入中国,对于广大的青年学生来说,多少具有误导的作用。因为在中国,从来就没有西方自由主义的反对者所指陈的那些痼疾,相反,我们或缺的恰恰是建设中国现代民族国家的政治与法律理论,恰恰是西方前后左右各派理论所夹击的那些弥足珍贵的自由主义法政思想。当然,这就要求我们的学习不是机械的照搬,不是强硬的补课,而是创造性的学习,需要我们的转化与提升,即把中国自己的特殊性融汇进去,走出一条中国式的建设民族国家的道路。
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我组织开设了这样一门课程,我所选的一些思想家,基本上都是西方近现代以来的思想家。我也知道就纯粹的学术来说,选亚里士多德、柏拉图也挺好,选现代后现代的思想人物也不错,但对我们来说实际上我们更需要的是一批近代的思想家。从这个角度来说,本课程所介绍的几个20世纪的思想家,我认为应该从与我们相关联的角度来理解,比如像罗尔斯,一般说来他理论上的最大贡献是有关正义论的两个原则,尤其是差异原则,但我觉得在中国语境下过于提倡他的差异原则是有误导性的,我们更应该注重他在这个领域中似乎并没有太多理论建树的第一原则,即平等自由原则。在西方社会,自由主义政治的平等自由制度与原则已经建立起来了,所以差异原则才显得重要,它带有社会民主主义的色彩,但对我们来说,罗尔斯的第一原则还远没有实现,因此如果过于强调差异原则,就有可能导致误读。同样,伯尔曼谈宗教与法律的关系,我认为他的理论前提是政教分离的宪政框架制度,如果我们忽视了这种宪政制度的背景,可能也会产生一定的误解。总之,我感到即便是对很多当代思想家的解读,也需要有一个从15到19世纪的理论宏观背景,也需要我们扎实地吃透西方近现代已经走过的思想历程。在目前中国,我认为关键的不是吸收那些新奇时髦的左、后理论,而是把西方已经沉淀下来的那些近现代经典思想家们的真东西梳理和把握清楚,特别是把它们与中国问题的相关性搞明白,并结合我们的理论实践加以思考,在这样的基础之上,大家再来阅读古代的东西,阅读现代后现代的东西,就会有免疫力,就会产生一种全新的感觉。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