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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法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民事责任竞合具有以下特征:第一,不法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不法行为。数人共同侵害他人或实施共同危险行为,也是一个不法行为。如果行为人实施数个不法行为,不论其所违反的法律规范是否相同,均不属于责任竞合,而应当分别承担责任。第二,同一不法行为违反两个或两个以上民事法律规范。构成两个或两个以上民事责任之竞合,就其本质而言是由于民法的各个部分之相对独立与分离造成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分离是因合同法与侵权行为法的分离所产生的。”[6]第三,数个民事责任相互冲突。这些民事责任不能相互吸收或同时并存,因此,不法行为人只就其所实施的一个不法行为承担一个民事责任。第四,请求权的竞合。这与责任竞合具有共同的内容,只是观察问题的角度不同。前者是从受害人方面进行观察,而后者是从不法行为人的角度进行观察。无论是否允许受害人有选择请求权,都不能在法律上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彼此冲突的选择权,而只能实现一个选择权。
  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
  违约的民事责任与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最基本的两类民事责任。在民事法律领域,责任之竞合也主要发生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间。所谓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竞合,是指不法行为人的同一行为既违反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符合违约责任之构成要件,又违反侵权行为法的有关规定,符合侵权责任之构成要件,因此而产生违约的民事责任与侵权的民事责任相互冲突的现象。这两种责任都以赔偿损失为主要内容,因此债权人不能双重请求,只能主张其一,以防其获得不当得利。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在我国法律上经常发生于买卖、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货物运输、租赁、服务、赠与、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等合同场合。[7]
  尽管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是不可避免的现象,但这并不能抹煞两类责任之间的区别。由于两类责任在法律上存在着重大的差异,因此对两类责任的不同选择将极大地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依合同法提起合同之诉,还是依侵权法提起侵权之诉,将产生完全不同的法律后果。它们的主要区别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归责原则不同。合同责任奉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具体体现在合同法107 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以过错责任为原则,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实行无过错责任或公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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