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法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曹明睿
【摘要】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是最基本的两类民事责任。在民事法律领域,责任竞合也主要发生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间。结合我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问题的规定,首先对民事责任竞合的概念进行分析,阐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论述对二者竞合问题处理的三种模式,在此基础上,探讨我国立法模式的选择,认为我国采用的是英国法模式,但在具体内容上存在着一些不同。
【关键词】违约责任;侵权责任;责任竞合;立法选择
【全文】
我国合同法第122 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对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作出规定。[1]责任竞合现象是伴随着
合同法和侵权法的独立就已经产生的现象,是法律无法消除的客观存在。我国采用允许竞合和选择请求权的制度,不仅是总结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的结果,而且是对世界上先进立法经验的吸收和借鉴。由受害人选择请求权,选择对其更有利而对加害人不利的方式提起诉讼和请求,既充分尊重了受害人的意愿,同时也可能加重不法行为人的责任,有利于对受害人的保护。
一、民事责任竞合的概念分析
由于现代法律均为抽象规定,并从不同角度调整社会关系,因此时常发生因一事实符合数个法律规范的事件,致使这些规范都可以适用该事实的现象,在学说上称之为规范竞合。[2]由于规范竞合之存在,当事人的同一行为可能依不同的规范应承担数个不同的法律责任,这就是所谓责任竞合。“责任竞合和规范竞合常常是相似的,它们是从不同的角度研究竞合现象的。”[3]责任竞合既可能发生在同一法律部门内部,如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也可能发生在不同的法律部门之间,如侵权责任、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竞合。对于责任竞合,如果站在受害人(即权利人) 的角度讲,因不法行为人行为的多重性,使其享有因多重性质的违法行为而产生的多重请求权。此时,受害人通常不能得到重复救济,而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请求权以期救济。
民事责任竞合指的是同一违法行为虽然符合多种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可以成立几种民事责任,但受害人只能选择其中之一而请求。[4]它不同于民事责任的聚合。后者是指不法行为人实施某一违法行为,违反一项民事法律规范,但依法应承担多种民事责任。[5]比如违约场合的强制履行、支付违约金乃至赔偿损失三种责任方式的并用。我国《
民法通则》第
134 条第2 款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即确立了民事责任聚合的一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