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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违”走入误区,百姓走入地狱

“拆违”走入误区,百姓走入地狱


陈海军


【关键词】集中居住;政策;不合法
【全文】
  最近听说如皋市频繁发生政府官员指挥推土机推掉了老百姓正在施工中的新房,听罢感觉“传言未必可信”这句话是正确的,为人民服务的公务员怎么会干出这等伤天害理的事情呢!但是说者的严肃态度让笔者又有了点猜疑,怀着法律人的追根究底的精神,来到了“传说”中的肇事地点,果然有政府的“杰作”,“欣赏”着这如此“美妙的作品”,感叹着:怎一个“狠”字了得!
  后来听说这些事件的背景是江苏省如皋市正在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哦,原来是如皋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全市推行集中居住的政策,对不服该政策者,市委、政府视之“刁民”,凡不在集中居住点上建的房屋一概予以强制拆除,造成的损失也由老百姓自己承担。
  的确,新农村建设工程在推行过程中要体现一个“新”字,集中居住,家家住的是统一格调的小洋楼会让人有种赏心悦目的感觉,进入农村,居民点会成为一大看点。这一政策利国、利省、利市、利镇,还利村,但是利民吗?从施行的过程来看,该政策遭到了大多数老百姓的抵触,而且群众普遍对该政策存在看法,可见该政策作为如皋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打项目缺乏足够的论证,更没有深入农村进行调查研究,违背了先辈党员制定政策的优良传统。在进行新农村建设,着重体现“新”的同时,更不能忘记我们建设的新农村是社会主义的,要体现社会主义性质,即要体现人民的利益。
  社会主义法律人的宗旨在于还社会公正、为人民服务。集中居住政策与社会主义法律的宗旨不相符合,笔者认为:集中居住政策的内容不合法,体现的精神不合理;该政策推行的手段不合法,甚至触犯刑法
  (一)集中居住政策在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得到了巨大的社会效益,如华西村的建设。从该政策本身的性质来看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这需要同一定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教育水平相联系。在经济欠发达的农村地区,而且大部分农民已经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了自己的楼房的情况来看,那便得出了相反的结论:该政策不合法。
  (1)我国1993年宪法修正案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邓小平强调我们要坚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长期不动摇。所以我们应当坚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集中居住政策能否坚持这一制度,笔者持否定态度。因为集中居住下的农民远离自己的责任田,据调查,有的农民如果在居民点居住的话将离自己的责任田达到三、四公里,所以集中居住下的老百姓生产生活极不方便,而政府亦未能出台相应的解决办法的规定。综上,笔者认为集中居住政策是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破坏,违背我国的宪法。政府不可以拿发达地区的特例来证明自己的政策是合法的,因为政府辖区下的具体情况不同。本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办事原则,我们应该区分合法的相对性和绝对性的区别,毕竟法律不是生搬应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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