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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商标权的限制——从汉都公司诉TCL公司案谈起

  正如美国大法官Holmes所云:“商标权只是用于阻止他人将其商品当作权利人的商品出售,如果商标使用时只是为告知真相而并不是要欺骗公众,我们看不出为何要加以禁止。商标不是禁忌。”
  
【注释】  作者为北京大学04级法硕知识产权方向。

1.郑成思著:《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01页

2.郑成思著:《知识产权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01页

3.黄晖著:《商标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4.吴汉东等著:《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4页

5.王莲峰著:《商标法通论》,郑州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页《中国商标注册与保护》第17页

6.郭禾主编:《商标法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版,第85页

7.杨淑霞 李彬:《论注册商标的合理使用》,见《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4年第3期

8.武敏:《商标合理使用制度初探》,见《中华商标》,2002年第7期。

9杨淑霞 李彬:《论注册商标的合理使用》,见《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4年第3期

10王莲峰著:《商标法通论》,郑州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页

11吴汉东等著:《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4页

12见《商标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13《中国商标注册与保护》

14黄晖著:《商标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64页

15黄晖著:《商标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70页

16武敏:《商标合理使用制度初探》,见《中华商标》,2002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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