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商标权的限制——从汉都公司诉TCL公司案谈起
段少玉
【摘要】本人从分析汉都公司诉TCL公司案,是我们意识到商标权作为一种专用权,在目前这种越来越注重知识产权保护的趋势下,如果不对权利人必要的限制就会给公众利益造成损害或者妨碍了公众生活。而合理使用正是对商标权的一种限制。在此基础上,本文探讨了合理使用的必要性、合理使用的类型、中国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以及其他主要国家的规定,并提出了中国在
商标法修改时可以加以规定,以更好平衡商标权人与社会大众的利益。
【关键词】商标权;合理使用;叙述性使用;指示性使用
【全文】
一、引言
汉都公司在1996年专门成立创意班子,经过对大量资料、文献的查询,发现“千禧”除作时间概念使用外,更有太平盛世,千年至福的吉祥含意。恰好,2000年又逢我国农历龙年,创造性把“千禧”年和“龙”年结合在一起,产生了“千禧龙”。国家商标局于1998年向汉都颁发了第9类商标注册证,包括核定使用的家电、照相机等类别。至此,汉都公司“千禧龙”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1999年底,TCL于全国30多个省市隆重推出“千禧龙”形象公关活动,以此提升企业形象。为更进一步体现企业的实力与气魄,同时也为恭贺中国千禧春节,向全国百姓表达祥和、美好的祝福,TCL集团制作了一条千禧龙主题贺岁广告,在上海、山东等地媒体上发布,用于促销活动。
TCL在一审中败诉,不过在上诉中却胜诉。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此前的汉都公司诉奥林巴斯却胜诉。
二、建立合理使用制度的必要性
知识产权制度是一种合法垄断制度,也应该是一种合理、合情的垄断制度。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是指知识产品的创造人对其知识产品所享有的独占权。这一概念包含两方面的内容:第一,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威胁其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品;第二,排斥他人就相同属性的知识产品享有同样的权利,即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的治理成果并存。而同一属性的有形物,可以被不同的权利人占有或使用。 商标是商品生产者、服务的提供者为使自己生产销售的商品、提供的服务与他人生产销售的同类商品和提供服务区别开来,而使用在商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记。商标的目的在于区分不同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服务的提供者,这也是
商标法为注册商标提供保护的出发点。所以
商标法禁止他人在相同和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也就是赋予商标专用权人的禁止权,而且,在知识产权的时间性特点中,商标权与著作权、专利权有所不同,他在有效期届满后可以续展,通过不断的续展,商标权可以延长实际有效期。但这一权利不能推而至极,商标权本身存在着合理使用的限制。所以说知识产权在保护权利人的同时,却给社会公众造成不便;因此合理、合情、合法的垄断制度应当建筑在利益平衡的基石之上,利益平衡的基石又应因应情势的变化而调整,以避免利益失衡,维持利益平衡。在权利衡平原则基础上的民事权利,特别是作为合法垄断权的知识产权权利在划定范围时应有所限制,避免使社会公众的利益遭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