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五、规定了反垄断委员会的设立和反垄断执法机构
反垄断法规定了国务院设立的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职能。
反垄断法第
九条明确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以下五大职能: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并发布评估报告;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
而且规定了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
反垄断法第
十条明确规定:“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另外,对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的作出的决议不服的,可以采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式来进行救济。
反垄断法第
五十三条规定:
“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对于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
反垄断法第
五十四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