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这样说呢?首先,《
物权法》规定,10月1日以后小区车位将优先满足本小区业主的需要。在上海,由于2003年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出台的《关于商品房项目附属地下车库(位)租售问题的暂行规定》已基本限制了向小区以外的业主出售车位的行为。但是,在全国其他省份,小区车位的购买对象不全是本小区业主。
物权法实施后,这种做法将被禁止。少了小区业主以外的买主,车位将更加难卖,这才是很多小区赶紧推销车位的主要原因。
其次,部分开发商担心今后车位定价不能自己说了算。按照《
物权法》第
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而一般能卖的产权车位都在建筑物地下,将来是否会确认为小区业主的共有部分尚不确定。由于《
物权法》对“共同管理权”没有明确的界定,将来是否会出现:开发商依法有权销售的产权车位的定价问题,也应该是业主和开发商共同商量确定,而不是像现在这样由开发商一家来定?若果真如此,还不如在十一之前抢先多卖车位。
所以,对于占用小区共有道路、场地的车位,依据《
物权法》第
74条应适用“法定归属”的原则,归本小区业主所有,《
物权法》的实施将直接影响其“权属确定”。因此,为了避免《
物权法》实施后白白损失该笔收入,诸多开发商突击进行低价抛售,甚至以极低的价格转给亲朋好友。但是,开发商突击出售的该部分的停车位将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导致无效。
由于“法定归属”原则将加强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责任。因此,原先物业公司收取地面停车费时由于其性质及法律依据含混不清,造成了不少纠纷。《
物权法》施行后将地面停车位直接归属业主共有,业主缴纳的费用将不再是停车位的租金,而是停车保管服务费。同时,由于车位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物业管理公司对该笔收入的使用用途、资金走向将负有更多的公示责任。(李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