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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保护权利人的权利

  如果依据《物权法》,停车位(库)已经确定归开发商所有了,则这种停车位(库)的管理权仍将归属于开发商,业主或业主大会并不会因此而取得这种停车场的管理权。当然,对于将建筑区划内的空地分割后成的地面停车位,由于开发商不可能拥有所有权,这种停车位并不存在产权而仅仅表现为土地使用权,因而将由业主们管理。
  基于前面的分析可知,《物权法》的实施不会对停车位(库)的归属、销售、定价等带来什么大的变化,因此,开发商和业主都要摆正自己的心态。尤其是对于业主而言,在决定是否购买停车位(库)时,应当充分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1、查清停车位(库)的归属;2、查清停车位(库)是否有权利限制;3、停车位(库)使用权买不得,时下,有些开发商仍在出售停车位(库)的使用权,这种所谓的“使用权”不宜购买,因为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和即将实施的《物权法》,这种“使用权”不属于物权,充其量属于一个债权。业主在购得这种“使用权”后并不具有物权的对世性,只能作为一种效力相对较弱的债权而存在。这种所谓的“使用权”是无法进行物权登记的。(黄武双)
  谨慎面对小区车位的突击抛售
  在我国,居住小区内车库、车位权属问题比较复杂,其所有权归属也不尽相同。即将实行的《物权法》以现有法律、法规作为基础,确定了目前小区车位的归属原则。因此,开发商在《物权法》施行之前的过渡阶段,几乎没有法律空子可钻。所以,小区业主在面对开发商突击抛售车位时,应谨思慎行。
  首先,对于经规划审批许可,并且未由小区业主分摊计入商品房销售成本的车位,其所有权归开发商所有。应适用《物权法》第74条“约定归属”的原则,由开发商与小区业主在预售合同或前期物业管理公约中对车位归属予以约定。因此,《物权法》的出台和实施对此类车位的影响不在“权属确定”上,而是在销售对象和销售价格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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