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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适航责任及其与承运人免责的关系

  
【注释】  作者单位: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张丽英主编《国际经济法教学案例》,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P.98.

①赵国玲著《海商法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P.57.

②同上P.58.另有学者认为“适航”这一术语包括有三层含义。其一是指船体本身,要求船舶坚固、水密、各种航行设备处于良好状态,简称“适船”。其二是指船上人员适合,船长船员应该数量充足、经过良好训练,取得适当资格证书并有必需的技能,简称“适船员”。其三指船上的载货处所,应清洁安全,适于装载特定的货物,简称“适货”。(见:尹东年郭瑜:《海上货物运输法》 ,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P.79.沈木珠:《海商法比较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P.111.);加拿大的TETLEY教授指出,“适航包括有两个方面:一是船体本身,船员和船上设备必须充分,足以抵挡航行中一般的灾难事故,二是船舶应适合运输合同项下的货物。”(见:William Tetley, “Marine Cargo Claims”,4th Edition, Chap.15, (http://tetley.law.mcgill.ca/),2002.)这些实质内容都差不多。

③岳岩:《试析ISM规则实施对船舶适航标准的影响》, 载《海事审判》,1998年第1期。

④张松著《论适航责任》。

⑤同④。

⑥理论上还有学者提出“开航命令发出说”。在正常情况下,“开航命令发出说”、“动车说”、“解缆说”,这三个时间是很靠近的,但毕竟也是有区别的。其中“动车说”应更为准确,因为开航应该是船舶不可逆转的离开了港口,而船舶解缆以后并不一定立即开动,同样,开航命令发出和船舶开动之间也有时间差,而且开航命令也有可能被收回。而主机发动时表明船舶已经开动了,如果再停止,只能说船舶在开航中停止,而不能说还没有开航。英国判例法以及关于海上货物运输法的专著,都将“开航前和开航时”解释为“至少从船舶开始装货至船舶启航时为止的一段时间”,认为承运人在整个期间都应恪尽职责使船舶适航。(见:沈木珠:《海商法比较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P.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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