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行政事实行为不直接产生行政法律效果。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发生的与职务相关的个人行为,这种行为不是行政管理本身所要追求的目的和结果,而是由于个人恣意行为增加的“副产品”。因此,行政事实行为的发生只是引起行政赔偿的法律后果,不直接引起管理机关与相对人之间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这一点,与职务行为能产生的法律效果有很大区别。职务行为也可能因为违法而同样引起行政赔偿责任的法律后果,但其主要的法律后果是在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产生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行政机关职能的要求操作。如行政机关作出扣押运输车辆的决定并予实际扣押,非经有权机关撤销,行政相对人必须接受这一扣押行为的约束,这就是行政法上的法律效果。扣押车辆是一种职务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相反,如果在扣押车辆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殴打了行政相对人,殴打行为不是行政机关管理所追求的目的和结果,这种行为不会在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产生行政法上的法律关系,自行为作出时即是违法的,是行政执法人员个人所为与职务相关的恣意行为,只产生殴打引起的刑事责任或行政赔偿责任。
4、行政事实行为一般是违法的。如前所述由于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的侵权行为,与侵权事实密不可分。因此,行政事实行为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法中是否违法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一旦认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为事实行为,也就会顺理成章地认定其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如某公安局办案人员在一镇政府办公场所对曾围攻县政府工作人员的某村村民进行询问时,该村村民又冲击镇政府,警察人员在对村民说服教育无效情况下准备撤离,遭到村民拦截,双方发生激烈冲突,部分警察和村民受伤。事后,受伤村民以警察打人为由对公安局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某县公安局赔偿损失。法院审理中,由于认定不了被告打人的证据,就可以认定警察是在依法执行公务。此案警察与村民的冲突行为如何认定呢?若认定为治安管理的具体行政行为或其组成部分,那就是具体行政行为,否则,认定为行政事实行为则冲突行为就是违法的。可见,违法与行政事实行为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多数情况下,凡行政事实行为成立,均为违法的侵权行为,由此侵权行为导致行政管理相对人或第三人损害的,均应由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按照前述理解,行政事实行为的范围是:不包括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造成侵权的情况,也不包括具体行政行为中的一个过程或阶段性作为,还不包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之外的纯个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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