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这里有两个现象不能不令人反思:技术思维与轻规则思维。对待
公司法的技术思维,在公司合同理论中相当明显。该理论从微观和应然的角度揭示了
公司法在对待公司内部权利配置上应当坚持的立场。但是,
公司法是纯技术性的吗?应然一定等于实然吗?在本质上,公司法律制度应当是一种社会性的活动。因此,
公司法的合同思维在方法论上明显具有局限性。在法制实践中,即使鲜明坚持
公司法合同理论的美国,也不得不承认
公司法对非效率目标的追求。在竞争环境下,因制度效率的追求会导致
公司法有走向统一的确是一种可能,但是我们还不能够得到这个可能一定会转换成为现实必然的结论。对公司法律制度的检视,应当还离不开宏观的、社会性的视野。至于轻规则思维,是走出公司看
公司法的有关理论很容易走向的一个极端。有学者曾经说过,经济学家常常不知道影响经济秩序的法律规则,这是经济学与法学的分离给学术研究带来的一个主要障碍。[1]但是,对法学中的规则思维,经济学毕竟不会那么专业。管理学、伦理学也不例外。职工参与、公司社会责任、独立董事,这些最早在非法学领域中出现的内容,在上升为具体法律制度后出现了很多实践的难题,不能不说与此有关联。规范的不完备,一直是困扰我国公司法生命力的一个重大问题。在某种程度上,这与理论中的轻规则思维不无联系。
2005年《
公司法》的颁布与实施,对于我国公司法的现代化来说,不是终结而是开始。再进
公司法,就成为恒久的必要。
公司法是什么,是一个高深的哲学命题。如果把这个复杂问题简单化,那么
公司法是表现为一系列规则的社会性制度事实。再进
公司法,在应然与实然、可能与必然、微观与宏观、法律与政策等范畴之间不停地游走,关注公司制度规则,关注公司制度规则背后的经济逻辑、政治逻辑、伦理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