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进公司法——《公司法的现代化:方法与制度》的自序
曹兴权
【全文】
公司法律制度最终体现为一系列规则,而公司法学是以实践性为基本导向的一门学问。公司法律职业者,应围绕
公司法的有关概念和规则,培养严格的法律思维能力。完善的
公司法,须建立其逻辑严密、体系合理的规则体系。在这个意义上,
公司法学习与理论研究的首先任务,就是要走进
公司法的规则之林。在此,我国公司法学界已经取得了相当成就。根据对外来文献的“中国阅读”或“复制”,我们建立起了一整套有关公司法规则的逻辑解释概念或工具,并且通过这种对公司法律规则的逻辑解释活动而为
公司法立法与实施提供了一种条理化和系统化的手段。
在对公司制度进行概念解释、逻辑分析时,我们也不得不正视如此的问题:
公司法的真谛,就仅仅为这些规则体系吗?为什么公司制度需要这些规则?为什么各国公司法有显著差异,甚至是功能性的差异? 为什么一个特定国家和地区的
公司法也在不断发展变化着?
公司法的本质到底是什么?显然,以逻辑分析、语义分析为核心的
公司法研究传统方法,是无法难以面对这些追问的。
于是,走出
公司法就成为一种必要。而这在当下的公司法学界已经相当盛行。越来越多的法律学者,企图超越
公司法的实体规则,运用经济学、管理学的理论工具,在公司法规则林之外来研究
公司法。特别是
公司法的经济分析、公司治理,几乎成为了
公司法研究的代名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