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平等作为刑法基本原则的必要性
於俊杰
【摘要】“平等”是否应成为
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一直存在争议。本文认为,这一原则既贯穿了全部刑法规范,又体现了自由、公正等的这些价值取向,并且具有指导、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的意义。本文以此为由,具体论述了平等作为一项基本原则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关键词】平等;基本原则;自由;价值
【全文】
I. 可能性
“平等”虽然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写进了我们的教科书,但在学界对此事还有很大争议。关于平等是一项原则还是权利,平等到底是否能称得上是基本原则的问题仍不断地被人们提出,对于这些问题,我个人的观点是,平等作为
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必要的,是毋庸置疑的。既然说到了
刑法的“基本原则”,那么我们就先来弄清它是什么含义。有很多人喜欢将其陈述为“
刑法所特有的… …原则”我觉得这样的定义甚不妥当,为什么
刑法的基本原则就只能为它所“特有”呢?“基本”二字本身包含了具有限制范围的含义吗?不是的。
关于基本原则的概念,各学者之间存在一些差异,但其基础性、根本性是毋庸置疑的。有的学者进一步明确:法律原则是寓存于法律之中,最初的、根本的规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根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1)他明显地把基本原则的落脚点放在了法的价值上,这说明基本原则必须体现出法追求的价值的道理。至于什么是价值,我们将在后面进行讨论。 应该说,每一种部门法都有自己所追求的价值——即在某种意义上它所能给于人们的自由,那么,不同的部门法所追求的价值——也就是那些人们追求的自由——会不会有相同或相似的地方呢?我想会的。“因为马克斯曾指出:‘人权不是天赋的,而是在历史中形成的’。”(2)既然人权——我们可以将其理解为含有各种法所追求的人的自由的内容——都带有社会历史性,那么在同一个社会历史时期和精神文化阶段的人们,怎么不能有自由追求上的相似性?由此,我们可以肯定:部门法之间的价值追求绝对会出现相同或相似的地方。如果这样的话,上述定义中的“特有”两字就站不住脚。我们不妨再看看其他的说法。还有学者将
刑法的基本原则定义为: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司法意义的准则。这样的论述就既体现了作为原则的基础性和指导性,又与具体的法条区分开。这种观点还排除了“特有”的因素,体现了“原则”二字应有的内容。应该说,这样的阐述较为妥当。由此,平等作为
刑法基本原则便有了一个基础,一个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