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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评论2007年:私力救济式的暴力维权为何层出不穷?

法治评论2007年:私力救济式的暴力维权为何层出不穷?


胡健


【关键词】私力救济;自治精神;协商
【全文】
  这些天,我所居住小区的周边连续发生了好几起小区业主“暴力”维权的事件。有两起由于赶上了“现场”,更是给我留下来深刻的印象。一起发生在小区东边的××花园,开发商为了强迫业主购买或者租赁高价的地下车位,在周边可以停车的道路两侧安放了路障,百余名业主忍无可忍,自己动手,砸毁了400多根路障,以示对高价车位的抵制和抗议。另一起发生在小区南边的××苑,由于邻近的另外一个小区“以邻为壑”,以维护治安为名擅自在通往二环路的市政道路上筑了一道墙,××苑一千多户居民每天上班得绕道一两公里的路;多次沟通无果的情况下,百名业主轮番上阵,连砸带敲,硬是推倒了横亘一年多的“柏林墙”。
  小区的冲突在大城市中已经屡见不鲜,随手GOOGLE搜索一下,竟然有13万多个相关网业。但耐人寻味的是,在法制意识逐步深入人心的今天,为什么小区业主选择了这种私力救济式的“暴力”维权?
  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就是纠纷解决机制的演进,公力救济逐步替代私力救济,成为权利救济方式的主流;一个社会有序发展的重要表征就是国家替代公民定分止争。私力救济是被历史证明为落后和不合时宜的,由于不具有权威性,并且没有国家政权如此高的公信力作为后盾,私力救济往往落入“冤冤相报何时了”的怪圈。而公力救济则与之相反,国家干预社会成员的纠纷,以第三者的身份解决纠纷,用国家力量取代“私力救济”,尽管在历史上“公力救济”具有很大的任意性,国家注重强力裁判和社会稳定的维护,并不特别关注冲突主体的权益保护;但随着启蒙思想、法治思想的发展和弘扬,国家的公力救济逐渐具有了维护冲突主体权益、保障公民权利救济要求的根本性质。而公民作为纳税人,向政府寻求公力救济的途径,更是理所应当。
  但不少小区业主在遭遇冲突纠纷之后,并没有寻求公共安全部门、居民自治组织、市政规划部门的介入,而是在出离愤怒的怨气之下出现集体无理性,甚至用“暴力”形式来维权,试图通过私力救济来平息冲突。原因究竟是什么?难道仅仅是一种憋屈心情的宣泄或者是法不责众的心理?恐怕并不是这样的简单。
  本应优先选择的公力救济在实践中并不如“私力救济”更为有效,恐怕是一个重要的原因。一是公力救济的途径不畅通。小区的事,似乎很多部门都可以管,但真的要管,还真不知道找哪个部门更合适。政府只有提供一个明确的救济途径,才能指引民众选择公力救济而非暴力维权。二是公力救济成本比较高。人都是具有经济理性的,买东西也好,解决纠纷也罢,当然不选贵的,只选对的。三是公力救济效率比较低。正义不仅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更要在合理的期限内实现,迟到的正义不仅不是正义,而且是对正义最大的嘲弄。但小区的冲突和纠纷,居民自治组织往往没有能力管,行政机关往往没有动力管,司法机关的诉讼机制往往又是远水解不了近火。正因如此,业主才会放弃寻求公力救济,自己动手,解决问题。
  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深化,各种生活要素的主要提供者渐渐从组织、机构转变为市场,而人也慢慢从各种形式的束缚中解脱出来;包罗万象的“大院”、“新村”渐渐在消失,五脏六腑俱全的社区成为现代城市人主要的生活空间。一种旧的生活方式退出了历史的舞台,但新的秩序并没有立刻建立起来,正是这种缺失,引发了很多新的矛盾和冲突。作为城市的一员,我们自愿或者被动地接受社区这样一种新的生活方式,但自治、谈判、妥协、沟通的能力并不是与生俱来的。建立业主委员会无疑是构建新秩序的第一步。我们试图通过建立业主委员会形成集体的力量,抗衡无良的开发商和霸道的物业,但却时常事与愿违,最后不得已还是全体上阵,暴力维权,私力救济。一切又回到了原点。我们似乎忘记了,新的秩序并不意味着抗衡,更多的应该是自治的水平、谈判的艺术、妥协的技巧和沟通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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