毋庸讳言,反垄断委员会的权威性还有待实践检验,分散执法的弊端尚未完全显现,
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还有些“心有余而力不足”,
反垄断法初步建构的司法救济体系仍不够明晰;但我们也要冷静并清醒地认识到,立法作为一种制度变迁的方式和公共选择的过程,总是受到相关政治、经济、社会环境因素的制约并受到不同利益和需要的驱动,任何一项法律的出台,都是重大利益的博弈和妥协;把解决一切垄断问题的希望都寄托在一部
反垄断法上,期待“毕其功于一役”的想法,不仅天真,而且有害。世界上
反垄断法体系最为完善的美国,自1890年《谢尔曼法》起,也历经了一百余年,才形成了以《谢尔曼法》、《克莱顿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为中心,涵盖企业并购指南和若干法院判例的制度体系,同时打上了不同时代的烙印。对于
反垄断法这样一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核心之法,通过比不通过要好,早出台要比晚出台好。
反垄断法的出台,有利于建立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是推动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但是竞争和垄断是相伴而生的,竞争发展到一定程度,也会产生集中,从而形成垄断,排除、限制竞争,当前我国经济生活中的垄断现象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市场垄断行为,如串通定价、限制产量、划分市场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二是实行国家管制或带有自然垄断特点的领域和行业利用行政权力并通过市场方式形成垄断。此外,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也很严重。垄断行为破坏了经济发展的活力,影响了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抑制了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不利于形成公平竞争、资源优化配置的经济运行机制。
反垄断法的出台,将从一定程度上扭转大企业挤压小企业生存空间的现状,建立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消除垄断对市场经济造成的破坏。
反垄断法的出台,有利于普及竞争理念和竞争文化。垄断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从世界各国反垄断的经验来看,光靠执法机构的“单兵作战”,成效并不明显;只有调动起公民反垄断的积极性和维护权益的自我保护意识,才能使得垄断行为无处藏身,人人喊打。近期方便面联合提价、京沪快线开通、牛奶取消搭销等一系列涉嫌垄断的行为发生之后,学者、律师纷纷主动跟进,发表评论甚至举报、起诉,但大多数消费者并没有把这些现象和竞争、垄断联系起来,只认为是物价上涨背景下一次普通的涨价行为。因此,竞争理念和竞争文化的普及对于遏制垄断行为意义重大,而
反垄断法的出台,必将推动竞争理念和竞争文化的普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