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讲,人的基本权利有两方面,一个是人身权,一个是财产权。其实税法也是一种财产法,我们讲民法中的物权法是一种财产法,那是通过一种积极方式保护纳税人财产,而税法是通过一种消极方式来保护纳税人权利。这种消极方式在于,通过对政府权力的一种限制,是从这种角度来保护纳税人权益,我们的国家,现在的体制叫大社会,小政府,这个市场来讲,就是在限制征税机关的一种权力,在限制行政机关的一种权力。
赵国君:在国家与纳税人之间都不要搞绝对化,要互相照顾,彼此协调,达成和谐,是这个意思吗?
刘剑文:是啊,就是从国家征税执法的观念,转变为税法应该是国家征税之法和纳税人权利执法的一个利益平衡的观念转化。
长期以来,我们很多人认为,税法就是国家收税之法。在这里,它所强调的是国家的本位问题。是把国家的利益摆在第一位,我们就会问一个问题,税是从何而来?税是来自于纳税人。
人们经常讲一句话,“西方国家是国家无产,人民有产;而我们现在是国家有产,人民无产”。这句话有一定的合理性。国家是谁的国家,国家是人民的国家,是纳税人的国家。从这个意义上讲,我觉得,既然税是从纳税人那里来的,而我们过去认为这个税是国家的,一些贪污受贿者心里往往想,这些钱是国家的,不要白不要,不拿白不拿!观念要变。
所以我觉得,我们经常讲一句话,“有税必有法,有法必有税”,一个方面要强调税法是国家收税的法律,从另外一个方面,也要强调税法是纳税人权利保护之法,在这一点上来讲,过去是忽视的。同时,更应该多强调这两者利益的平衡。我觉得,过分强调其中任何一方都是不妥当的,但现在首先要强调纳税人权益,这是实现观念转变的第一步。
赵国君:这也是对多年来税收义务观的一种矫正吧
刘剑文:是啊,这也涉及到了又一个观念的转变,就是要从纳税人的义务观向纳税人权利义务一致的观念转化。
我们的
宪法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很多人依据这一条来理解,纳税是公民的一项义务,不错,但是我们不要忘记,在一个民主、法治国家,不能单方面强调纳税人的义务。
我们中国这些年来的教训,我觉得是过分强调纳税人义务。在权利和义务上的失衡导致了很多纳税人的心理的不平衡,也是出现偷税漏税欠税的问题的一个很大的诱因。我们应该实现一个观念的转化,就是要向权利和义务一致转化。
其中还有一点,我们对税理解为什么?我们过去认为,税是国家凭借政权力量,强制的无偿的向纳税人征收货币或实物的一种活动。随着社会的发展,随着民族、人权、法制理念的深入,现在很多人认为,税就是一种债。特别是从实体法上来讲,税就是一种债。国家是债权人,纳税人是债务人。强调这一点,就是要在国家和纳税人之间建立一种新型和平等关系。如果我们认为税不是债,那么我们税收征管法的很多制度,我们是没有办法去解释的。比如说税收征管法所规定的税收优先权,税收代位权,税收担保等等问题,都是民法上的概念,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的关系。不把税理解为一种债,从法理上来讲,是没有办法解释的。所以我认为,我们要保护纳税人权利,就应该实现一个权利和义务一致,要向这方面的一个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