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字面来看,只讲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那么法人呢?外国人呢?法人、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从事应税行为,取得应税收入,肯定也要纳税的啊。
另外,如果说税的开征、减免、退补都是由法律规定、依照法律的话,现实的情况是怎样的?不是这样啊,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都在制定规范性文件,但都不是法律啊,很不一样了。这是反过来从现实上讲,我们没有按照
宪法的要求做。从正面理解,公民都应该依照法律来纳税的,对那些法律没有直接规定的主体,是不是就没有义务来缴税呢?但是,有一个技术条件我们也该考虑,因为我们的
宪法是计划经济时期的产物,而税是市场经济发达的标志。所以,
宪法的规定的确很单薄,也很不周全。
赵国君:依我的理解,
宪法在税的问题上应该规定得更多一些,毕竟是关系到对公民财产的侵犯,应该慎重、周全。
刘剑文:是啊,应该非常明确。
《英国权利法案》申明“国王不经国会同意而任意征税,即为非法”;《美国宪法》第1条规定“一切征税议案应首先在众议院提出,但参议院得以处理其他议案的方式,表示赞同或提出修正案”;《法国宪法》第34条规定“征税必须以法律规定”;《日本国宪法》第84条规定“课征新税及变更现行的税收,必须依法律或依法律确定的条件”;《意大利
宪法》第
23条规定“不根据法律,不得规定任何个人税或财产税”。
可以看出来,这些国家都把税收问题视为
宪法最重要的内容 ,规定得很完备。
赵国君:我们强调
宪法的规定,恪守税收的法律保留原则,无非是让税收反映纳税人的意志,代表纳税人的利益,而这些又需要发达的民主政治,其中,议会应该成为纳税人与政府讨价还价的地方,简单地说,还是个公民参与问题。从议会或者政府立法方面来说,怎么才能体现民众的民主参与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