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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关于税的规定是不够的——访世界税法协会会长(ITLA)、北京大学刘剑文教授(四)

  但是,我们知道授权立法是有限制的,它只能限于个别的、具体的事项,涉及到税的要素、纳税人权利和税率等方面的问题,必须要由法律规定,很多国家对于税的问题都有所保留,涉及到某某税种的只能由法律来规定,这叫法律的绝对保留。
  赵国君:一是授权应该有限制的,有些立法是绝对不能授权,其次,授权必须是明确的、有期限的,不能无期限授权,而我们自1984年授权之后,二十多年了也没有改变,何况《立法法》关于授权的规定恰恰应该是改变的依据而不能是坚持的理由啊
  刘剑文:在税收法制建设的过程中,由于立法条件不成熟等方面的原因,立法机关有时也进行一定的授权立法,赋予最高行政机关有限的税收立法权。根据我国《立法法》第9条的规定,尚未制定税收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可以授权国务院先制定税收行政法规。在上一世纪80年代,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税收立法方面对国务院作了一些授权,具体包括:198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务院在实施国营企业利改税和改革工商税制过程中拟定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的授权;1985年全国人大对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授权。根据这些授权,国务院制定了许多税收条例草案,推进了税制改革,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提供了制度保证。这在我国当时的情况是十分必要的。随着我国法治建设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对外开放步伐进一步加快,迫切需要适应新形势和新情况,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和税收法定原则的国际通行做法,对现行税收授权立法问题进行研究,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税收立法制度。
  赵国君:宪法上的税收规定呢?
  刘剑文:我们宪法只有一条规定,就是第56条: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其实,我们讲民主、法治,民主就应该从税开始的,可以说我们宪法关于税的规定是不够的。我们从不同的角度去解读56条,就会得出不同的结论,这方面,学者、专家们有过不少评论,讲得都比较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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