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检察机关对举报工作的认识和态度仍然存在很大的偏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举报工作的决定》中认为,举报工作举报制度是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反贪倡廉, 拒腐防变,保障公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一项重要制度,必须加强。但是,实证研究获得的信息表明,还有相当多的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甚至是领导同志,都没有能够正确认识举报制度和举报工作的重大意义,在处理举报线索上存在粗枝大叶、草率行事的弊病,在保护举报人上存在怠于行动、保障不力的缺点,在奖励举报人上更是存在反应迟缓、消极应对的现象。现实中发生的很多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案例,有相当一部分是这种认识态度造成的恶果。因此,我们的检察机关应该认识到, 举报人是检察机关的得力助手,检察机关举报人的坚强后盾。检察机关和举报人之间,应该是水乳交融的关系。让举报工作成为一个良性循环机制,需要举报人的努力,更需要检察机关的努力。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改善检察机关与举报人的关系呢?理念的更新是首要的。检察机关该如何看待举报人?举报人究竟是检察机关可以使用或者利用的工具,还是揭露犯罪的见义勇为者、社会治理的主动参与者、国家政治目的实现的援助者,的确是需要我们检察机关认真考虑的首要问题。如果视举报人为工具,阶段性使用甚至一次性使用都是可以的,举报人的权利就无足轻重,检察机关对举报人就会采取功利主义的态度;如果将举报人定位于参与者、援助者,举报人就有与检察机关人格平等以及对话的权利。举报人的权利保护就成为检察机关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不管是否有直接的经济利益或者政治利益,每一个举报人的权利保护,都成为检察机关应该认真对待的大事。我国检察机关的理念更新,就是要从功利主义转向人权保障主义。
有了加强和维护举报人权利这种理念,制度的完善是紧随其后的。笔者着重强调的一点就是做好举报人的保护工作,包括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保护以及举报人的奖励制度。在安全保护上,保护机制是关键的环节,甚至比强调举报人实名举报还要重要,为了保证举报人的安全,检察机关可以适当放弃对其实名的要求,采取诸如网上举报、密码举报、电话自动受理系统等方式,只要举报人提供的信息较为充分真实,就应该认真进行初查和侦查,并以各种途径跟举报人进行沟通和联系,反馈举报案件的处理。根据《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举报职务犯罪可以采取到检察机关举报,也可以采取电话举报、信函举报和预约举报等方式。而今资讯手段发达,更是可以采取电传、电报、录音、录像或者通过互联网等方式进行。有的检察机关,还推出了密码举报和举报电话自动受理系统。1密码举报是介于匿名举报和署名举报之间的一种举报方式,是形式上的匿名,实质上的署名,是举报形式的创新,是举报制度的完善。密码举报制度的实施不仅有效地提高了举报线索的质量,提高了立案率,而且更好地保护了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电话自动受理系统”与密码举报制度结合起来,举报人可以通过自设密码查询了解所举报问题的处理情况以及检察机关的举报奖励情况,及时领取举报奖金。据采取这两种措施的厦门市检察院称,密码举报消除举报人怕到检察机关领取奖金暴露身份的后顾之忧,受到了群众的欢迎;设立举报电话自动管理系统以后,举报中心获得的相关举报线索数量、质量都有明显提高。2河南新乡市新华区检察院在2000年推出密码举报制度后,据说成效明显;3南京地区于2001年推出密码举报制度后,短短一个多月的时间,已收到密码举报20余件,经审查,这些线索反映的内容比匿名举报要翔实具体得多,对提高线索的成案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该项制度包含密码的编设,举报方式和范围,寻求举报人的支持,对举报人发放奖金的方法等内容。4可见,目前在举报渠道上,我国检察机关受理线索的来源是畅通的,但是如何尽量采取可以为举报人保密的途径和方式,是检察机关应该考虑的问题。据笔者所知,在香港廉政公署,只有负责调查 该宗案件的调查员才会获准查看投诉内容,其他廉署职员无权翻查任何机密档案,而投诉人也只需与特定的案件调查员联系即可,这就是“单线联系制度”。为了更好地加强举报工作人员的责任,我国大陆地区也可以考虑采用这种制度,即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只对某一级别的极少数(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形严格限制信息传播范围),一旦出现保护举报人不力的情况,即追究首次接受举报信息的官员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另外,在举报人的奖励方面,我国的检察机关也应该加大投入,及时奖励,这需要财政力量的支持。不但要增加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额度,而且要做到奖励要及时,以激发广大举报人的举报热情。对于匿名举报人,也可以考虑在举报案件查实后,通过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而给予奖励。在奖励的时候,做好保密工作。这方面,北京海淀检察院已经有成功的范例,“2004年10月13日,15名举报贪官有功的人员,秘密地从海淀检察院领走了4.1万元奖金。据介绍,这次领奖过程将严格保密,如通知当事人必须用私人电话,举报人到来后,只能由承办人、处长和检察长3人接待,并单独分别发放奖金和证书。”1除了本文所提到的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外,还有一种奖励也应该在制度改革上予以考虑,那就是污点举报人的罪责减免。污点举报人的罪责减免是污点证人作证制度的一部分,是指有参与犯罪事实的举报人,在向检察机关举报后,提供重大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事实,并协助检察机关侦破案件的,应该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在定罪或者量刑上考虑给予减免,或者直接作出不起诉处理,以促进更多的污点举报人进行举报。这种奖励污点举报人的行为,在诉讼理论上以不自证其罪原则为基础,在我国现行法中又以立功制度为基础,而且也完全符合现阶段打击严重职务犯罪的刑事司法政策,值得肯定。在工作方式上,检察机关也应该改变传统的衙门办公方式,改被动为主动,多向潜在的举报人宣传举报对于反腐败工作的意义,并主动加强与社区居民的联系,有选择地深入辖区内有关单位,通过开展法律宣传、座谈等活动,与有关单位的纪检、工会、职代会等部门和广大群众建立起良好的合作关系,充分发挥单位举报和移送职务犯罪案件的作用,不断扩大检察机关的案源。笔者在调查中发现,已经有一些检察机关通过短信平台、网络平台以及媒体平台,开展了很多激发举报人热情的工作,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希望这些经验,可以在更多的检察机关推广。相对于理念更新而言,这些只是技术性的手段,并不难做到。
据悉,早在2000年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就有159名代表提出议案,呼吁制定《举报法》。近两年来,也有不少学者呼吁制定《举报人保护法》。甚至有人已经制定了所谓的民间“草案”。但是,一部仅仅由学者提出的立法真的就可以一劳永逸地解决所有问题吗?如果我们不对举报人背后的权力问题、体制问题以及制度问题进行更为深入的思考,不能妥善处理检察机关和举报人之间的关系,那么举报人面对的,可能还是一个没有安全的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