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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法律保护的实证研究——从检察机关与举报人的关系切入

  上述法律制度,为举报人建立了一套保护体系。但是,举报人受打击报复的事件依然层出不穷。前文提到的实名举报者李文娟,因为举报触犯了某些人利益,2004年9月3日到10月3日被拘留,10月3日开始被劳动教养1年。哈尔滨国贸城原副总经理于新华举报了轰动全国的哈尔滨国贸城特大经济案件时,最初以“郑义”为名寄出了第一封举报信,没有回应,就到有关部门反映问题,并公开了自己的真实姓名。不久后即遭暗算,被砍多刀,险些丧生。1而举报人丁玉环、魏宏远则没有这么“幸运”了。他们身为河北省承德石油高等专科学校的会计和司机,向检察部门举报了本单位陈建新和王欣普私分国有资产、贪污的事实,在2001年9月11日被王欣普在办公室用菜刀和铁斧杀害。2据1998年的《人民日报》的报道称,10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受理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控告9983件,3而根据历年高检的工作报告,1991年受理打击报复举报人案件1835件,1992年查办打击报复举报人案件2922件。但是到底有多少案件进入立案侦查程序呢?1991年受理的1835件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39人,受到党政纪处分的530人,其余的有关部门正在调查处理。1994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打击报复举报人罪案27件。2001年,全国检察机关初查打击报复举报人案件289件,从中立案侦查14件,依法追究了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对不构成犯罪的,会同有关部门作了妥善处理。打击报复举报人案件层出不穷,而大量的打击报复者都没能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
  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一个潜在的原因是保密工作的失误。举报保密工作是举报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保密工作做不好,不但会导致检察机关查案难度增大,而且很容易引起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等一系列问题。当然,举报保密工作做得不好,既有受理举报机关工作人员泄密的问题,也有举报人自己不慎重造成泄密的问题,这需要检察机关和举报人共同努力。但是,通常而言,举报人基于对自身安全的顾虑,主动泄密的情况很少,甚至很多时候连自己的家人都不知道(例如,李文娟赴北京举报,连自己的丈夫都没敢告诉)。因此,如何做好举报保密工作,可能责任更多地在于检察机关。从检察机关来说,开展举报工作,在受理、分流、移送、转办、初查、宣传、奖励、答复等各个环节,都存在着信息泄漏的可能,只要有一个环节没有严格按照保密规定进行,存在泄密漏洞,就有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而且,我们无法排除这样的可能,即由于部分利益群体间的妥协和交易,导致在许多情况下,接受举报的机关直接或间接地将举报信息和举报人信息,转发给被举报人所在机构或其直接的上级机构,甚至直接落入被举报人手中。事实上,很多举报人受到报复的案件,都是发生在接受举报的机关对保密工作的疏漏上。浙江省黄岩市供电局职工王桂生举报供电局长兼党委书记潘祖言贪污、受贿,从1993年8月至9月,他共向当地及上级党政领导机关和司法部门寄出7封举报信,可是,这7封信竟然全部完整无缺地落到了潘的手中。同年12月28日,潘竟然在全局职工“反腐倡廉通报会”上,当众拿出王的举报信,在台上公开抖给大家看。河南省新乡市原市委书记祝文友更是一个典型,他长期打击、压制群众举报,在没有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指令公安机关将从辉县、新乡市发给中纪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等上级机关和省委主要领导同志的举报信全部扣压下来,并密查举报信的来源。从1993年10月到1997年初,祝文友利用职权非法截扣群众举报信件200多封,并对举报人长期进行追查,直到1999年祝文友受贿案发,检察机关依法搜查其住所,还搜出被其扣压的群众举报信件数十封。1同样,在李文娟向国家税务总局举报的10多天以后,在国家有关部门派出的核查组到达鞍山市开始对鞍山市国税局进行调查的当天,李文娟的生活就发生了变化,对她的打击报复接踵而至。2003年春节后,李文娟又第二次实名举报。结果举报信被转回单位,而她则被单位辞退,被拘留,甚至以“举报上访扰乱罪”被送劳动教养。1可见,有关部门对实名举报人李文娟的保密承诺根本没有兑现。举报原河北省省委书记程维高的举报人郭光允,被劳教两年,还落得个重病缠身;72岁的沈阳离休老干部周伟,这个被媒体称为“反腐败英雄”的老人同样因举报换来了两年劳教。直到“慕马”彻底倒台,周伟才被提前从劳教所“抬”出来。更有甚者,江西律师贺欣1992年向当地检察院、纪检等部门反映法官李某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和伪造司法文书等违法情况,没想到很多信件落到李某手里。李某在文检后把举报信和笔迹鉴定书交到该地检察院,要求追究举报人的责任。2这是多么令人恐怖的事情!实践中举报制度的潜规则是,“匿名举报的得不到及时处理,实名举报的会受到打击报复”,因此举报人人人自危。2003年2月20日~3月8日,笔者在“天成网”上进行了一次关于证人作证问题的调查,共有697人填写了问卷,其中有82.9%的人认为,不愿作证的主要原因是怕被打击报复。3安全问题,永远是一个理性人的首要考虑。
  我国法律制度已经对举报人的保护规定了如此多的条文,为何举报人仍然得不到很好的保护?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撇开执法不力的因素,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也难辞其咎。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报复陷害罪的主体仅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使现实中很多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打击报复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即使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构成报复陷害罪还必须是利用职权,而直接以伤害行为进行报复,但又不构成伤害罪的竟无法可究。对于法律规定的被举报人“假公济私”行为,如何判断,也成为一个难题,影响了该规范的可操作性。而且,这个规定仅仅是针对举报人的保护,如果是对举报人的亲属进行报复陷害,进行刁难,还真没有相应的制裁措施。我国刑法对于报复陷害举报人的行为,量刑幅度是比较轻的,对于报复行为严重的,刑法也只是处2~7年有期徒刑。我国《刑法》中还有一个大的空白,那就是它没有对恐吓行为进行法律界定。而恐吓举报人和证人的行为,在很多国家都是严重的刑事犯罪。恐吓行为的危害性,在于令举报人和潜在的举报人中造成忧虑和紧张,阻止举报人行为和作证行为,更严重的还可能在一个社区造成恐怖的氛围。因此,恐吓举报人的行为,无论是语言还是行为,在美国很多州都构成违反州重罪法案的行为。但恐吓行为在我国不被认为是犯罪,或许也正是很多恐吓举报人嚣张的原因吧。实证调查的材料表明,我国对于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制裁,可能比我们想象的还要宽松得多。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对于刑法二百五十四条报复陷害案的立案标准,规定了三个条件:一是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的;二是致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的;三是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的。也就是说,只有发生了举报人的权利受到极其严重的损害,检察机关才会对打击举报人的行为进行立案。因此,虽然每年检察机关受理的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控告在千件以上(1991年的数字是1835件,1992年为2922件),但最后立案侦查的,只有几十件(按照1994年数据为27件,2001年数据是14件),不到5%。大量的打击举报人的案件,都没有进入刑事诉讼的范围。通过党纪处分追究打击报复举报人占了很大一部分(1991年被追究刑事责任与受到党政纪处分的人数比率为7∶100)。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社会危害性众所周知,以这些轻缓的处理手段来制裁这种对举报人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行为,是否妥当,值得商榷。我们还必须注意到,现实中的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除了杀人灭口、伤害和诬告陷害举报人外,绝大多数是找种种借口刁难和压制举报人。有的给举报人免职、降级、开除公职、调动工作,有的扣发工资、奖金,等等。这些行为如果不能纳入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的范畴,大量的危害举报人的行为将游离于法律之外。举报人的安全感来自于“防患于未然”,因此预防工作是极其重要的。很多国家对于举报人的保护,都纳入到证人保护的体系内,实施预防性保护,甚至在重大案件中采取24小时贴身保护。本文提到的龚远明事件中,他因实名举报腐败事件屡屡遭到威胁,曾向有关部门写过《关于请求保护我及家人生命安全的紧急报告》,有关部门却没有采取任何防范措施,以致惨剧发生。1993年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举报工作的决定》中特别提到,“要做好预防工作,防止和减少打击报复事件的发生”,但目前预防保护并没有很好建立起来,有限的事后保护犹如“正月十五贴对联”一样,始终是滞后的,不能消除举报人的安全顾虑,效果也是令人堪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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