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另一焦点是法律和道德的关系,即在修律的过程中如何对待西方近代法律精神与中国传统法律原则。
在二战最关键的1943年,日本率先放弃在中国的领事裁判权,受此刺激并出于中国战场的需要,英美等同盟国才最终放弃了在中国的领事裁判权。
光绪二十七年时任湖广总督的张之洞与两江总督刘坤一上著名的“江楚会奏变法三折”开启了清末变法修律的实际进程,随后又与袁世凯、刘坤一连衔举荐沈家本、伍廷芳为修订法律大臣。
正是在张之洞的主持和坚持下,才有了1902年《中英续议通商行船条约》(即《马凯条约》)中关于英国有条件地放弃其治外法权的承诺。
如徐晓光等:《清末法制变革及其历史意义》,载《社会科学辑刊》1992年第6期。
如:①“众所周知,1902年启动的清末变法修律,最根本、最直接的原因就是满清政府急于收回领事裁判权而不得已而为之的一种姿态及举措”—《清末领事裁判权存废之考析》肖湘林,株州工学院学报2003年第4期P30。②“法律改革,领事裁判权是改革最直接的原因”。-《近代中国法制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P514 )③“在晚清国力不足以用强力收回的情况下,改革自身的司法体系以模范列强,成了其唯一的选择。…笔者认为晚清司法改革的主因在于领事裁判权问题 ” P16;“晚清司法改革的主要动力来自于领事裁判权对清政府维护其统治所构成的巨大危害,列强适时表达其态度恰恰构成此改革的主要契机”P28—《领事裁判权制度与晚清司法改革之肇端》李启成《比较法研究》2003年第4期
与法部尚书廷杰等连署,但法部并不赞成其中意见,故有“此折系法律馆主稿,会同法部办理,合并声明”的声明。
] 《杨度集》,第533页。杨度的讲话,很容易让人联想到刘廷琛的话,“臣今请定国是者,不论新律可行不可行,先论礼教可废不可废,礼教可废则新律可行,礼教不可废则新律必不可尽行,兴废之理一言可决”(《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刘奏,第888页)。双方如此势不两立,可谓犯了同样的错误。这哪里是在替四万万中国人民修律,简直就像书生坐而论道。激进与保守,偏于两级,百年中国近代史,多坏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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