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理由:为什么说沈家本不是轻信?
今天,回顾百年前发生的这场围绕着修律与收回领事裁判权关系的争论,大概很少人会对此表示异议:历史已经证明,礼教派的观点是不无道理的的,他们的“立论比沈家本等要高明”[10](P151)。但主要的问题在于,是不是如一般人所认为的,沈家本轻信了西方列强的承诺了呢?从上面双方争论的情况看,历史的事实恐怕不是这样。理由如下:
㈠ 无法自圆其说却仍然坚持。就清末修律与收回领事裁判权的关系而言,张之洞的思路是:修律以致力于国家富强而求国家独立(收回领事裁判权),即修律—国家富强—收回领事裁判权,修律首先着眼于内政。而沈家本的思路是:当务之急是收回领事裁判权,修律要直接服务于这个目的,即修律—收回领事裁判权,修律首先着眼于外交。在“国破山河在”的局面下,哪种思路更现实、更有说服力,是一目了然的。从当时辩论的情况看也是这样,法理派对礼教派的相应批判基本上避而不谈,很少予以针对性的还击和反驳。只是一味的强调领事裁判权的危害性和修律之于收回领事裁判权的重要性,基于修律的目的和宗旨而不得不改旧律、用新律。甚至连无夫奸是否应该入律这样纯属关乎中国人自己的问题,也动辄使用“此最为外人著眼之处,如必欲增入此层,恐此律必多指摘”[8](P236)一类的话来加以反对。和后来讨论法律和道德关系时的反复辩难形成鲜明的对比,这恐怕和沈家本自觉理亏不无关系。如果我们不相信沈家本真的为了收回领事裁判权而不得不仰洋人鼻息的话,那只能理解,沈家本如此 “急功近利”、“执迷不悟”,是“醉翁之意不在酒”。
㈡ 刻意曲解列强在条约中的承诺。稍稍阅读中英《马凯条约》第十二条,我们就看出,事情正如礼教派所说的那样,西方列强承诺放弃领事裁判权的前提条件的内容是广泛的,它应该是包括立法、行政执法、司法在内的广义的法律制度,决非沈家本主持的修律本身能解决的问题,更不是新刑律一制定出来,就能立马收回领事裁判权的问题。但直到1910年,沈家本还在奏折中宣称“今幸续订商约,英、美、日、葡等国,均允于改良刑律之后,侨民悉归我审判,歃血未寒,时机讵客坐失。”这就明显曲解了列强在条约中承诺的内容。我们相信,以沈家本作为法学家的严谨,如果不是刻意和“别有用心”,怎么可能犯这样低级的错误?这种一方面强调领事裁判权的危害性,另一方面又暗示收回工作的容易性的说法,明显是一个“前拉后推”的策略。这就不能不令人生疑,修律真能收回领事裁判权吗?沈家本主持修律,真的是为了收回领事裁判权吗?
㈢ 国家主义理论的提出。《大清刑律》草案与当时现行的《大清律例》相比,有太多的“制度创新”,最明显的就是它摒弃了中国传统法律“礼法合一”的内在精神,造成了中国法律发展史上的一次“断裂”。对于这样一部“推倒重来”的刑律草案,单纯的修律以收回领事裁判权说已不足以抵挡反对者的批判。沈家本于是提出法律道德不当浑而为一说,严格区分了法律和道德的界限,这实际上已经正面否定了“明刑弼教”的传统法律宗旨和精神。等到了宪政编查馆特派员杨度代表政府到资政院作《大清刑律》草案的立法说明的时候,他更进一步,干脆提出了国家主义的立法宗旨,宣称旧律与新律在"精神上主义上"有着根本性的区别,旧律本家族主义,新律则本国家主义。所谓国家主义,"就是资产阶级''天赋人权''、''自由''、''平等''的立法原则,是资产阶级的所谓个人自由平等在法律关系上的表现。"[11](P133)对于礼教派批评草案废弃伦理纲常,杨度更是针锋相对,认为干得对、干得好。他说:"今馆中宜先讨论宗旨,若认为家族主义不可废,国家主义不可行,则宁废新律,而用旧律。且不惟新律当废,宪政中所应废者甚多。若以为应采国家主义,则家族主义,决无并行之道。而今之新刑律,实以国家主义为其精神,即宪政之精神也。必宜从原稿所订,而不得以反对宪政之精神加入之。故今所先决者,用国家主义乎,用家族主义乎,一言可以定之,无须多辩也。"[8]这表明,法理派并非真诚的相信修律就能收回领事裁判权,他们所关心的,是一个以《大清刑律》为核心的全新的近代化法律体系的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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