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给付不当得利,以侵害他人权益而取得之利益为典型。侵害他人权益之不当得利,主要有无权处分他人财产而受益、非法出租他人财产而收取租金、占有消费他人之物、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或者人格权而取得收益、侵害他人财产权益而受益等主要表现形式。
承认侵害他人权益之不当得利,对不当得利制度的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
《民法通则》产生于20 世纪80 年代,即使跨入21 世纪,其开放性结构和原则性规定,应当能够包容和吸纳各种不同类型的民法制度。充分注意吸收和运用近现代民法关于侵害他人权益之不当得利的有益经验,应当为完善我国民法不当得利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民法承认侵害他人权益之不当得利,不仅无害于我国现行之不当得利制度的运用,而且有助于扩展不当得利制度的规范功能,改善我国民法上对不当得利制度的固有歧见,从而对不当得利制度有一个更为全面和深刻的认识。总之,依照我国民法,侵害他人权益而获益,可以发生不当得利。行为人故意或者 过失,或者非可归责于行为人的事由侵害他人权益,并由此取得利益而造成受害人的损失的,对受害人而言,依照
《民法通则》第
92 条发生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若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受害人依照
《民法通则》第
117 条对行为人更有损害赔偿或者返还财产请求权。[26]
事实上,侵害他人权益而获益,成立不当得利应当没有疑问,但是否同时成立侵权行为,则应当依侵权行为之构成要件加以判断。因为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损害赔偿或者财产返还责任,和不当得利之返还义务,在构成要件和规范目的方面显有不同。在侵害他人权益之场合,成立侵权行为须具备加害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行为不法性、损害和因果关系等四要件,其目的在于直接填补相对人所发生的损害。在侵害他人权益之场合,成立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较为单纯,以加害人一方受益、受益无法律上的原因和致他人损害为要件,不以受益人的主观恶意为要件,其目的在于返还受益人所受利益,而非填补相对人的损失。所以,致害人因为侵害他人权益而受有利益的,在判断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或者财产返还请求权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时,应当分别依照其各自的构成要件进行,两者彼此间独立运作而不发生当然的排斥。侵害他人知识产权而受有利益,发生侵权损害排除请求权,自无疑义;[27]但是,侵权人所获得之利润,依照不当得利之规定,亦可请求返还,此项请求权不受侵权行为是否成立之影响。[28]
因侵害他人权益而受有利益,致害人同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不当得利返还义务时,受损人对致害人的受益行为发生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或者财产返还请求权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竞合。
发生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竞合时,受害人如何行使权利?郑玉波先生认为,在请求权发生竞合时,因其权利性质之不同以及消灭时效期间之差异,在请求权行使的问题上,对权利人而言,存在有利的一面,又有不利的一面,不妨允许权利人择其有利的请求权加以行使。[29]
日本的判例和学说认为,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在目的和构成要件上不尽相同,但从保护受害人的角度考虑,不妨使两种请求权并存,允许当事人择一行使;德国的判例认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为辅助性的请求权,可以与其他请求权并存而同时行使。[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