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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竞合

  无权占有他人之物,所有人对于无权占有其所有物者,得以所有权返还请求权,请求返还之;但是,占有为一种利益,取得占有即取得一种法律上的地位,因占有可以发生占有不当得利,从而所有人得以不当得利之规定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物之占有。史尚宽先生认为,不当得利请求权若具备其要件,不因其损失者有无其他请求权而得实现同一或者相同的结果,而受摈弃;虽所有人依照其所有权返还请求权请求所有物的返还,不得再依照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所有权之返还,但是所有人得请求所有物之占有不当得利返还。[18]
  王泽鉴先生认为,无权占有他人之物,所有人对于无权占有其所有物者,得以所有权返还请求权请求返还之,亦得以不当得利之规定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物之占有,即发生所有权返还请求权和占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竞合。[19]
  这种观点应当引起我国民法理论和实务工作者的重视,所有权返还请求权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可以发生竞合(但两者的构成要件不同,分别独立) ,应当成为我国不当得利理论的组成部分。有学者认为,在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受害人愿意放弃所有权返还请求权,而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应予允许; [20]取得他人所有物的占有人,可能通过不 法占有而取得利益,也构成不当得利,于此情形,所有权返还请求权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可以并存。[21]
  综上,请求所有物的返还,所有人可以主张所有权返还请求权、占有回复请求权以及占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所有权返还请求权和占有回复请求权为物上请求权,而占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为债权请求权。在发生所有权返还请求权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竞合时,权利人可以依其需要而选择请求权基础。
  五、不当得利与侵权行为
  不当得利与侵权行为可以并存,这已为近现代民法理论所普遍承认。侵害他人权益而使他人受损害,构成侵权行为,但侵权行为人因其行为而受有利益,所受之利益或者具有违法性,或者违反权益归属而欠缺保有利益的正当性,应当成立不当得利。所以,侵权行为和不当得利可以并存。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权益,由此而取得利益,并造成受害人损失的,对受害人而言,发生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竞合。
  前苏联民法理论上曾有损害赔偿请求与不当得利返还相互排斥的说法“, 如果有理由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时,就不能提出返还不当得利的请求。损害赔偿的请求,是不当得利人有过错;而因不当得利所产生的请求,是不当得利人没有过错。因此,这两种请求是相互排斥的。”[22]
  实际上,在前苏联民法上,不当得利可以因为不当取得人的无过错行为发生,也可因为不当取得人的过错行为而发生,[23]仅因为不当得利人有无过错而否认损害赔偿和不当得利之竞合,显然没有充分的依据,我国学者对这种理论也提出了严厉的批评。[24]我国的民法理论原则上不主张侵权行为和不当得利相互排斥,但是在司法实务上(或者对司法实务有相当影响之观点) 却仍然坚持侵权行为排斥不当得利之存在,理由与前苏联民法的理论相似。
  在古罗马法上,不当得利尚未形成完整统一的制度,只有具体的返还不当得利的个别之诉,并以因给付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为返还不当得利的核心内容,侵害他人权益之不当得利并无显著性。继承古罗马法传统的德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日本民法典、前中华民国民法典等诸多立法例,仍然以因给付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作为规范的重点。但是,不当得利由于并不以给付行为为发生的唯一依据,非因给付行为同样可以发生不当得利;这一现象日益受到立法者和学理的重视,在“给付不当得利”的类型之外发展了“非给付不当得利”的独立形态。非给付不当得利,扩大了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适用范围和规范功能,使不当得利制度更加趋于完美,对不当得利制度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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